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五公开 > 管理公开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公开遴选招商合作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8 07:33:48 来源:本网 字号:

为推进广州市招商引智引技引资,落实《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见附件1),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商,构建多样化招商平台,经研究,拟公开遴选一批中介机构进行招商合作,以对其符合条件的招商活动实施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目的

遴选一批知名度较高、业绩突出的社会中介机构,与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招商合作,定期沟通招商载体、招商政策、产业规划信息,共同加强招商宣传推介,推动招商项目落户广州。

二、遴选基本条件

参与遴选的社会中介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省、市的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含)的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国家、省、市的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含)的商事主体。

(二)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遴选程序和方式

招商合作中介机构遴选按发布公开遴选信息、公开报名、考察调研、资格遴选、公示结果、签署招商合作协议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将公开遴选招商合作中介机构的信息在广州市商务委门户网站(http://www.gzcoc.gov.cn)、广州商务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渠道发布。

(二)公开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快递报名两种方式。

(三)考察调研。与报名中介机构进行座谈交流,了解中介机构有关基本信息及近年来引进重大项目、组织招商活动的情况,必要时到报名中介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考察调研期间,报名中介机构要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四)资格遴选。主要审查报名中介机构是否符合遴选资格条件。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始终,在公开遴选过程中任一环节发现参加遴选中介机构资格条件不符合《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及本通知要求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遴选资格。同时,在考察、调研、审查基础上,按照评分标准遴选形成15家以内拟选定的招商合作中介机构名单(《广州市商务委招商合作中介机构遴选评分内容》见附件2;其余的中介机构作为备选名单,支持其参加下一批招商合作中介机构遴选)。

(五)公示结果。拟选定招商合作中介机构名单统一在广州市商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问题反映,经查实的,取消遴选资格。

(六)签署招商合作协议。选定的招商合作中介机构集中签署招商合作协议(中介机构合作承诺事项见附件3,作为合作协议乙方责任和义务的内容,协议中提供项目线索和组织企业考察等责任条款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批遴选参考依据,不作为招商活动支持补贴政策实施的前置条件),协议有效期两年,招商合作中介机构依据招商合作协议开展工作。

四、政策支持事项

按照《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享受政策支持。主要有:

(一)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新兴产业项目,并享受扶持政策。与经遴选并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社会中介机构,定期沟通招商载体、招商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共同加强招商宣传推介和招商合作。

(二)对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国内外企业来穗投资而组织的推介会、研讨会、产业交流会等招商相关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支出30%的补贴,单项活动补贴不超过20万元,单个中介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上述招商相关活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推介会、研讨会、行业峰会、产业交流会等活动由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社会中介机构主办(产品营销会以及年会、季会、月会等内部会议除外)。

2.申请补贴的招商活动内容至少包括两个与招商相关议题(专题推介营商环境、专题推介产业、招商洽谈、项目签约等)。

3.活动举办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划内。

4.参加活动嘉宾在50人及以上(其中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占80%以上),参加活动市外企业(注册地在广州市以外)在20家及以上。

五、报名时间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18年12月15日—12月30日

(二)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在报名时限工作时间(08:30-12:00,14:00-17:30)到广州市商务委(招商服务处)现场报名,并提交报名材料(纸质版2份、电子扫描版1份)。

快递报名:中介机构将报名材料(纸质版2份、电子扫描版光盘1份)快递至广州市商务委(招商服务处)并进行电话确认。

报名咨询电话:020-81025361,020-88902872

报名(邮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303房。

(三)报名材料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招商合作中介机构报名表》(见附件4);

2.招商合作中介机构情况简介;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前一年度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举办的投资推介、项目对接活动的相关协议等资料、报名中介分支机构以及产业(行业)机构成员的佐证材料;

5.《近两年在广州市或国内其他城市主办招商活动情况表》(见附件5),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或活动邀请函、活动策划方案、活动嘉宾名单(包含姓名、职务、国籍、公司全称、公司所在地信息)、媒体报道或互联网公开信息;

6.《近两年为广州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引进产业招商项目情况表》(见附件6),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方对招商中介身份的确认书、引进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合法性保证书(见附件7);

8.其他资料,如有关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招商服务协议或委托中介机构引进具体项目的协议、相关资质获得奖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现场(洽谈)照片等。

上述应提供的材料纸质版均须由报名中介机构加盖公章、骑缝章并装订成册。

六、其他事宜

本通知及其附件的“近两年”从2017年1月1日算起,“每年”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一个完整年度。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2.广州市商务委招商合作中介机构遴选评分内容.doc

附件3.中介机构合作承诺事项.doc

附件4.招商合作中介机构报名表.docx

附件5.近两年在广州市或国内其他城市主办招商活动情况表.docx

附件6.近两年为广州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引进产业招商项目情况表.docx

附件7.合法性保证书.docx

广州市商务委

2018年11月27日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