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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4 09:03:32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字号:

穗府办函〔202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8日


  

广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帮扶力度,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退税减税政策

  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企业可以享受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等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为5.45%(含生育保险费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降低为7%。(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广州市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对承租广州市内市属、区属国有、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国有房屋(住宅用途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且最终承租人为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租金,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辖区行政区域的,再减免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最高减免6个月租金。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国有房屋承租方将减免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国有房屋的中间转租方减免中间转租差价。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支持市属国企建设一批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基地,参与村级工业留用地开发建设先进制造业产业园,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载体,并给予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国资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加强重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分析,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缓缴期间免收用气、用水滞纳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领域的支持力度。发挥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加强与货币政策工具的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投向普惠小微领域。依托“粤信融”“信易贷”“中小融”等平台,深化“银税互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给予续贷、展期。发挥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作用,化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银行年内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调整市财政对新设立、新增资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40%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由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表市财政出资至区级担保机构。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1%,帮助企业续保续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引导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提升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

  五、大力支持开拓市场

  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联合银联、商超企业、电商平台发放消费券等优惠补贴,促进市场回暖。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展会展销活动,针对会展行业制定疫情纾困措施。鼓励电商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技术服务等费用,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拓展销售渠道。鼓励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广货出海”业务,推动中小企业抱团出海。稳定班轮公司在广州地区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鼓励外贸企业与国际货运企业、航运公司直接对接、签订长约合同,解决“缺箱少柜”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贸促会、港务局,各区政府)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六、加强企业用工支撑

  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保障中小企业用工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推动“广东技工”工程高质量发展,实施“技能培育”羊城行动,促进技工院校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深度校企合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

  组织开展重点产业链“大手拉小手”供需合作对接系列活动,引导“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支持“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集聚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技术创新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体系,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工商联)

  八、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作为一类重点案件纳入“绿色通道”,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法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加快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工商联)开展反不正当竞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

  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完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快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市税务局)

  十、提高政策服务质量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企业“纾难解困”工作机制,及时受理企业咨询和诉求,保障企业诉求事项实时流转。依托广州市企业服务平台,建立政策推送、政策兑现、免申即享等政策服务专区。(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完善“穗好策”微信小程序,提供涉企政策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国家、广东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广州市全面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涉企政策申办手续,切实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支持措施。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各责任单位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落实本措施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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