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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8 10:32:1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号:

粤办函〔2022〕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4日


  

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4.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进一步升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省直及各地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通过系统办理减免租金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两次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引导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优化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管理。杜绝变相收费、隐形收费、收费应降未降等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批准缓缴期间,职工相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先补齐缓缴的单位部分和代扣的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3.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等服务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餐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省商务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地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9.2022年原则上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进行补贴。推进快递进村工程,推进“邮政快递业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并给予财政扶持。(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21.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名单企业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3.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开展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保监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24.加强银企合作,摸排并形成旅游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企业的特点和资产特性,创新授信调查方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26.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强化保险保障能力,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产品供给。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鼓励推广演艺活动取消险、旅行取消险等保险产品。(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大力支持文旅投融资专委会以及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等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等方式,加大文旅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继续举办广东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会,有力推动文旅产融合作,完善文旅投融资体系。(省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省财政统筹资金作为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含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支持我省汽车生产企业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2022年利用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加大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民航铁路配套公交站场和招呼站、民航铁路集疏运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34.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出台我省有关油价补贴政策,优先统筹安排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35.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道路客运、水路客运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对省内运输机场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省税务局负责)

  37.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疫情防控任务重、运营困难、资金缺口大的航空公司和机场发展。(省财政厅,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市尽快出台新的客货运航线补贴政策,已承诺给予航线补贴的地市要将补贴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位。(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39.省财政、有条件的地市财政加大对省内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给予贴息补助。(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省内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运营、航线网络拓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场(不含通用机场)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4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枢纽机场的信贷、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机场、航空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机场、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省内机场、航空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建立精准监测机制,做好口岸、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重点行业“应检尽检”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大众的特定服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抽样核酸检测。(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各地一旦发生疫情,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完成个案核心信息的收集和报送,12小时内初步完成重点场所(含活动时间段)界定,24小时内报告个案流调信息,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动态更新报告信息。(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明确密切接触者判定规则,对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重点人员严格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科学精准锁定风险人员,运用健康码赋码转码手段,督促落实核酸检测,加强健康监测。认真落实新冠肺炎本地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将中高风险地区的确定精准到住宅小区、社区(街道)、自然村等单元,根据流调溯源进展、核酸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科学划分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5.推广精准防护理念,对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并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优先在感染高风险人群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的关键岗位人员中开展加强免疫,其中包括食品、交通运输等服务业从业人员,上述重点人群原则上加强免疫“应接尽接”。(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公共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7.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的恢复情况,强化储备政策研究。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主动作为,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和有针对性的配套支持政策。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早落地早见效,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的时度效,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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