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各有关区商务部门,各有关企业:
《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
附件:《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广州市商务局
2019年9月29日
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中央财政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项目协同示范作用,推进广州流通领域供应链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构建符合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现代供应链体系,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是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规定经申报,经第三方评审、公示、按照有关程序报备的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用于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广州市商务局在广东省商务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报批、计划下达、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监督,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的指导,督促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管理规定配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级商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项目跟踪、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选遵循鼓励创新、扶优扶强、集中使用、运作规范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供应链上下游联动,形成供应链的新模式,提高供应链整体效能和核心竞争力。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申报指南,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主要围绕以下方向:
(一)商贸分销供应链体系建设;
(二)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
(三)汽车零部件供应链体系建设;
(四)医药流通供应链体系建设;
(五)其他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
第八条供应链项目申报采取由供应链体系主体单位即“链主”单位进行申报,“链主”单位根据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需要选择2-6家项目共建单位,并与共建单位签订多方共建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除明确建设内容和权责外,必须明确界定各方具体分工。
“链主”单位为申报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对本供应链整链对接、整链推进、整链验收等负总责。
项目共建单位:包括供应商(指给生产厂家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企业)、厂家(指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分销企业(指为实现将产品送到经营地理范围每一角落而设的产品流通代理企业)、零售企业(指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企业)、物流企业(指专门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单元化物流载具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指提供标准化托盘、周转箱,新能源车辆租赁运营服务的企业)等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申请供应链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链主”单位是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每一条供应链涉及的项目共建单位2-6家;
(三)“链主”单位及项目共建单位符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供应链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项目为供应链体系建设,由“链主”单位进行申报,申报的供应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涉及采购、仓储、分销、运输、配送、逆向物流等重要环节中,合理选择供应链环节,环节不能少于3个;各环节涉及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含升级改造)、设备设施更新、系统建设(含升级改造)、标准制定、培训认证等;
(二)供应链项目建设期按财办建〔2018〕101号文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试点文件执行;
(三)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链主”单位和项目共建单位为供应链项目建设投入的所有资金总额,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设备设施更新、系统建设、标准修订、培训推广等。项目投资额不可重复计算,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链主”单位投资占比不得低于总投资的60%;
(四)项目绩效目标:除项目建设预期要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外,还需要达到以下绩效目标:托盘周转箱等物流单元标准化率80%以上;装卸货工时效率提高2倍;重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格率92%以上;平均库存周转率同比提高10%以上;同口径对比的情况下,企业包装耗材同比减少10%以上;供应链重点用户系统数据对接畅通率80%以上,单元化物流占供应链物流比例同比提高10%以上,供应链综合成本(采购、库存、物流、交易成本)同比降低20%以上,订单服务满意度(及时交付率、客户测评满意率等)80%以上;能结合国标、行标,联合制定有完整的供应链协同标准体系,促进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以上绩效目标要分设为每半年需达成的具体指标写进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五)供应链项目建设可跨区域进行,以广州为核心,链接区域可覆盖珠三角地区;
(六)不得将同一集团公司信息平台项目多地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按照以下目录顺序编制书面材料一式六份(附电子版)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送所属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
(一)2018年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共建单位三证合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2017年度以及2018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四)申报单位及项目共建单位经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出具的2017年度纳税证明、涉税征信证明;
(五)供应链项目涉及须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复印件;
(六)供应链项目实施方案;
(七)截止到申报时,供应链项目已投入费用明细列表(列表中列明投入项目、金额、付款凭证号及发票号)以及合同复印件;
(八)“链主”单位与共建单位签订的供应链项目共建合作协议(协议须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签订协议的,需提供授权书;
(九)项目单位书面责任承诺书;
(十)涉及全国性平台建设项目纳入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承诺未向其他供应链体系建设城市进行重复申报。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属集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直观反映供应链建设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材料、照片或图片(彩色)、企业有关资质证明等。
第十二条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请示文形式连同项目汇总表上报市商务局,并在汇总表、申请表和申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收到申报项目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标准,经专家评审、综合答辩、现场核查、会议研究、网上公示等环节,对专家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项目纳入初步支持范围,结合实际提出最终支持项目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备,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转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保证实现项目各项预期指标。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市商务局做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目标等具体事项,并承诺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投资,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不低于投资总额的60%投资。
第十五条项目一经备案,不得自行调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建设周期。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建设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说明原因及调整建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书面报市商务局审核批准,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跟踪过程中发现项目未按照申报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或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任务风险,应及时主动向市商务局报告。
第十八条供应链项目由市、区商务部门实行全程动态管理。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强化项目中期评估和日常监管管理。如有下列情况,取消供应链建设项目资格,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全数退还财政:
(一)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
(四)主动申请退回的;
(五)项目陷入短期内无法解决经济纠纷,或者因项目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实际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
(六)链主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在项目验收前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十九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等数据材料。
第二十条供应链建设项目需增补的,市商务局应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确定增补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采取整链验收的方式,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支持一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验收申请。“链主”单位应当在整体项目完成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
(二)验收初审。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链主”单位验收申请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验收申请资料报市商务局;
(三)验收组织。市商务局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资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四)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
(五)项目产生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链主”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2.供应链整链协调建设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内容、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建设情况、投资情况、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做好账务处理等内容);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投资的合法凭证(包括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涉及基础设施、设备购置、系统(平台)等,还应提供有关材料:
(1)涉及土建项目须提供用地、规划、工程、消防等相关许可凭证复印件;
(2)新建项目提供反映项目建设后面貌的照片,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3)系统(平台)的使用说明材料;
(4)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链主”单位须负责协调所有共建单位提交相关财务凭证。
第二十五条项目应在试点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限,经所在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验收未通过处理:
(一)未达到责任书承诺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按要求整改的,或两次验收未通过的,市商务局取消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撤销项目资金计划。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广州市商贸分销、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汽车零部件、医药流通等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内容包括:
(一)围绕供应链体系建设进行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改造;
(二)服务供应链管理提升、供应链流程塑造及优化、供应链重要节点建设的设备设施更新配置;
(三)围绕供应链体系构建配套的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升级;
(四)其他围绕供应链体系建设进行的标准制定推广、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
(五)财办建〔2018〕101号通知规定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方式安排使用。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楼堂馆所、办公楼、道路等建设;
(二)土地购买、与供应链建设无关的仓储设施建设;
(三)非标车辆和工作经费;
(四)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平台;
(五)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六)财办建〔2018〕101号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的其它不得列支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供应链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须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供应链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备,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转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省和国家主管部门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三十四条对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支持项目投资额占所有支持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项目分配,制定资金补助计划,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分期拨付到“链主”单位,由“链主”单位按照供应链共建协议资金分配计划拨付到共建单位:
(一)扶持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拨付扶持金额的50%,其余50%待试点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二)市商务局对供应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督促项目进度;
(三)市商务局组织开展供应链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余下资金。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负责对扶持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指导,督促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建立“链主”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链主”单位牵头协调、协同共建单位推进项目建设,按期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及时总结供应链体系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商务局;配合市商务局开展建设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按要求整改的,或两次验收未通过的,市商务局取消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撤销项目资金计划。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三十九条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于1个月内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下达项目变更或终止、撤销文件。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报市商务局审核后,1个月内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四十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以违法违规方式申报、管理或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试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