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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6 20:56:11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613号)有关规定,结合试点以来运行情况,我局修订完善了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相关制度,形成《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对外贸易发展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8月30日


  

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指引


  一、为全面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6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以及经认定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聚集区拓展专业批发市场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工作适用本指引。

  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是指通过广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为经认定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提供组货拼箱、物流仓储、通关报检等服务的外贸公司、报关公司和货代公司等。

  四、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

  五、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和变更的程序如下:

  (一)办理平台信息录入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需登录广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https://trade.singlewindow.gz.cn),点击“主体信息录入”,选择“企业信息录入”,按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生成《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变更表》(见附件1)。办理平台信息变更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需登录广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https://trade.singlewindow.gz.cn),点击“主体信息变更”,选择“企业信息变更”,按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填写相关变更信息后,点击“提交”,生成《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变更表》(见附件1)。

  (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在平台上传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国家规定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栏目下,企业管理状态查询页面截图或其他证明已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资料;

  5.《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种认定通知)》复印件以及《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复印件。

  提供报关、报检或货代等单项环节服务的企业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仅需提供上述第1-3项材料。

  (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将平台生成的《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变更表》(在广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下载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已上传平台的材料报送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有效性进行复核,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信息录入/变更手续。

  六、《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变更表》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本指引第五条规定,在30日内办理《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变更表》变更手续。

  七、《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变更表》自录入之日起有效。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不接受管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市场采购相关监管文件规定暂停或终止其使用广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八、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营业执照已办理注销或被吊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被撤销的,自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被撤销之日起,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自动失效。

  九、使用广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的广东省各地市(除广州市外)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市相关规定,办理平台信息录入。

  十、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十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平台信息录入变更表.docx

  2.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2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所在区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1

越秀区

37625631

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605外经科

2

海珠区

84230102

海珠区泰沙路555号6楼602室商务发展科

3

荔湾区

81500418

荔湾区东漖南路中段东漖南村638号505室商务发展科

4

天河区

38623005

天府路1号天河区人民政府2号楼616室投资促进科

5

白云区

80736029

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白云交通大楼1202室

6

黄埔区

82111548

黄埔区水西路12号综合执法大楼B栋322室外贸发展处

7

花都区

33260985

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101号政务中心大楼5楼

8

番禺区

84641331

番禺区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6楼口岸科办公室

9

南沙区

39053313

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D座3楼301室

10

从化区

37903800

从化区街口街口岸路2幢1楼外经贸管理科

11

增城区

82747719

增城区荔湖街惠民路1号区行政中心4号楼430室对外经济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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