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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575H/2020-0007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3-10
名称: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核查和年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 穗商务规字〔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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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核查和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1  浏览次数:-

穗商务规字〔2020〕1号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核查和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内资直销企业:

  依据有关直销企业管理的法规、规章,现对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认可、核查和年报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直销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工作

  (一)认可条件。

  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见附件1)、《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见附件2)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内资直销企业,以及已经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内资直销企业,在广州市设立直销服务网点,其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2.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3.在广州市的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禺等7个区均设立不少于1个直销服务网点,在花都、南沙、从化、增城等4个区可选择性设立直销服务网点;

  4.符合当地区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二)认可程序。

  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的认可工作,由企业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转送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在辖区内申报的网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详见附件6)报市商务主管部门(特种商业处)。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为基础,进一步核查后出具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函报商务部。

  (三)材料要求。

  1.企业申请在我市(区)开设直销服务网点的请示(需包含企业简介、经营产品范围、网点方案概述等内容,并承诺服务网点方案符合认可条件)。

  2.企业在我市(区)的直销服务网点方案。

  3.申报网点的名单。对已明确设立的网点,提供店铺名称、地址、营业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对拟设立的网点,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核查及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资函〔2007〕44号,以下简称《直销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见附件3)关于“服务网点确认工作应按照申请直销企业提出的拟建计划(即服务网点方案)进行认可和确认”的精神,需提供申报网点所在的具体路段范围(应附网点所在区域的地图,并标注网点所在路段范围)。

  4.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应制定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如退货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5.企业的各类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6.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

  上述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印章。

  二、直销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情况核查

  (一)核查条件。

  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之一,且服务网点数量和分布符合本《通知》直销服务网点方案认可条件第3点要求的企业,可申请直销服务网点完成情况核查:

  1.已取得商务部出具的关于该企业从事直销业务地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并在取得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

  2.内资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证时已在我市实际建成了服务网点的;

  3.已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内资直销企业,申请在原已批准的广东省内扩大直销区域时,已在我市实际建成了服务网点的;

  4.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对直销服务网点进行直接核查的。

  (二)核查程序和要求。

  申请核查的企业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申报,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转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照商务部的批复范围,派员(不少于2人)现场核查辖区内网点的实际完成情况,并出具核查意见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后出具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三)申报直销服务网点核查的材料要求。

  1.企业申请核查在我市(区)直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的请示。

  2.企业已完成建设的网点名单(店铺名称、地址、营业面积、设立形式、负责人、联系电话、开业时间),并附与商务部批复的对照文字说明(符合核查条件第2、3、4种情况的不需提供该项的文字说明)。

  3.商务部出具的关于该企业从事直销业务地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含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复印件(符合核查条件第2、3、4种情况的不需提供)。

  4.网点完成设立的证明材料。包括:(1)网点的房产证或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网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根据《直销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鉴于《直销管理条例》并未要求服务网点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凡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均不须具备营业执照”);(3)网点照片(彩色数码打印,每店2照,反映店铺门面和店内设置情况);(4)服务网点合作协议(兼营直销产品服务的网点需提供);

  上述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印章。

  (四)核查内容及相关注意事项。

  服务网点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经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和《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服务网点进行核查。

  1.核查内容

  (1)核查网点的数量是否符合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2)服务网点的功能和地址是否符合“便于并满足当地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且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的要求;(3)服务网点的证照、房产证、租赁合同和服务网点协议是否真实,网点房产使用性质应属于商用。

  2.核查注意事项

  (1)根据《直销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鉴于部分企业在申请直销时以及部分直销企业申请在原已批准的省级行政区域内扩大直销区域时已在拟直销地区实际建成了服务网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已建成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上报商务部。

  (2)根据《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7〕35号,以下简称《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的通知》,见附件4)规定:原则上,调减服务网点数量或跨区变更服务网点地址均属于未按照方案完成设立的情况,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应要求企业按照原程序报批修改后的服务网点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新的方案一次性进行核查。但对于直销企业拟减少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及撤销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服务网点所引致的服务网点减少不在此限。

  (3)对兼营直销产品服务的服务网点,应核查网点主营业务与直销产品服务有无关联性,如无关联性的应要求企业调整网点。

  (五)核查意见的出具及上报要求。

  按照商务部有关要求,区商务主管部门需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核查意见(标准格式见附件7)。

  三、直销服务网点年报工作

  建立直销服务网点年报制度。内资直销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年度情况跟踪表》(附件8)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对有关企业服务网点的变更情况,由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派员现场核查,对网点是否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出具核查情况报告送市商务主管部门(特种商业处)。设有中文网站的企业,服务网点变更经核查通过后,应及时更新网站中服务网点的变更情况。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学习国家和商务部的相关配套文件(具体可查阅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zxgl.mofcom.gov.cn),指派专人负责。在认真做好直销服务网点方案认可、核查等工作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直销行业的监管工作。

  (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市商务主管部门特种商业处沟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内资直销企业,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核查和年报工作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docx

  2、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docx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核查及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资函〔2007〕44号).docx

  4、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7〕35号).docx

  5、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docx

  6、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认可意见表.docx

  7、关于公司直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的核查意见(格式).docx

  8、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情况跟踪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