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新型产业用地选址
昨日下午,广州市政府16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曾在2019年4月印发实施,对支持广州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与产业发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本次通过的《办法》在保持政策总体方向和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2019年4月,《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时,其中新增了一种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本次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符合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的“链主”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产业项目纳入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范畴。
为了完善产业用地配套设施,提高园区综合运营水平,本次《办法》将普通工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比例统一提高至15%,同时规定:同一土地使用权人位于同一工业产业区块内,且位置相邻的多宗国有工业用地,可以统一规划布局、适度集中建设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值得留意的是,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新型产业用地(M0)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选址的,用地面积控制在本行政区工业产业区块总面积的10%以内。选址位于广州空港经济区的,用地面积控制在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业产业区块总面积的10%以内。此前《办法》则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选址的,用地面积控制在所属工业产业区块面积的10%以内。这意味着在选址范围方面,新的《办法》将工业产业区块内10%的比例限制由按单个区块计算调整为按各区产业区块总面积计算,有利于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进一步集聚发展,形成规模效应。
组织供应工业用地时,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组织拟定包含产业门类、投产及达产时间、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产出效率、总产值(含达产年产值)、税收以及违约处置办法等内容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本次《办法》对此程序进行了补充规定,要求“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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