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开展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审改办协调局局长卢向东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确定为上述6个城市主要有两大考虑:一方面,这些城市产业体系完备,市场主体规模比较大,具有较好的改革基础;另一方面,这些城市涵盖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也兼顾了东西部地区,各有优势和特点,对全国其他地方辐射带动作用大。
“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是这次创新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开展试点不是为了‘栽盆景’,而是要多育良种、移植全国,促进中国营商环境不断迈向更高水平。在具体实施中,将把握好改革的时序、节奏和步骤,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卢向东强调。
卢向东表示,《意见》共提出了十方面、百余项改革举措,主要包括: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等。“以上这些改革举措的共同特点是,比较精准务实,针对性和普惠性较强,直接回应市场主体期盼,直接服务产业发展,直接助力经济民生。”卢向东说。
“《意见》提出了百余项改革试点任务,涵盖的领域广,涉及的部门多,改革的力度比较大,我们也将会同有关方面抓好改革举措的落实落地,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营商环境的改善。”卢向东强调,具体而言,下一步将采取三方面措施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一是健全改革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沟通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二是指导试点城市细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三是做好创新试点的跟踪评估。同时密切跟踪试点进展,研究适时扩大试点城市的范围,动态更新改革事项清单,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推出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创新成果,用改革的办法消除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难点痛点,不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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