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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5项事权下放到区

发布日期:2014-09-10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近日,广州市政府官网挂出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对各区下放了25项事权,包括一般项目环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多项涉及城建领域的审批权,共涉及到市建委、国土、环保等13个部门。

继2011年下放64项事权后,此次下放的25项事权其中13项保留市、区同时办理,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到市或区办理;其余12项市级不再办理,由区有关部门办理。

记者发现,在下放的事权当中包括不少重要的民生事权,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权、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及相关资料等都直接下放到区相关部门。

值得关注的是,多项涉及城建领域的审批权进行了下放。其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今后市区国土房管部门都可办理;一般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下放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市重点项目中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除外,具体项目名录由市环保局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此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核发,申请人也可到市区人社部门办理。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下放事权是广州市各区、各平台提出的要求,而部分事权之所以采取市区并行实施的模式,是因为尊重实情,方便老百姓办事。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下放的事权将由区级部门监督,而市级部门仍然有监督权,市里主要通过评议、考核、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监督。

放权项目一览

■市区同时办理事项

1.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审批(5w以下对讲机)(区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核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下放范围与市发改委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三项的下放权限范围保持一致)(市、区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4.广州市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市、区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7.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范围一致)(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8.市级审批限额内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国家和省规定必须由地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除外)(市、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9.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连锁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市属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登记)(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10.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认缴注册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登记)(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含省下放事项“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12.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区直接办理事项

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除省市重点项目中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外,具体项目名录由市环保局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2.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权(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3.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及相关资料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4.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涌改道审批)(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5.制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区属保安公司)(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6.制定区域性供热价格和区域性供冷价格(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7.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分局登记的冠“广州市”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分局受理、初审)(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8.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除旅游、餐饮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审批(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9.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1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列入门店管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11.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

1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报告备案(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放

 

(来源:2104年9月11日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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