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再提速!广州发布促进外商投资股权发展工作指引!
近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下称《指引》)。
该文件提出广州加快推进广州“风险投资之都”建设,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营造我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指引》在工商注册、备案登记、外汇政策、税收政策、扶持奖励政策、风险防控方面提出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相关政策。
据悉,相比上海、深圳和珠海等城市的QFLP政策,广州提供给外商企业的QFLP政策力度更大。目前上海等城市还尚有联席会议审批环节和最低资金门槛等限制,而广州则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优惠的政策支持,这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协同发展。
入穗企业可获得最高1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据《指引》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广州市政府将给予最高15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能力奖励。而对于投资广州科技中小企业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类企业,按照广州市政府有关规定,将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这一举措将力促吸引股权投资领域人才在穗集聚发展。
此外,对于各类基金小镇、财富小镇、创投小镇、风险投资大厦等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区,各区将出台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叠加享受市、区两级扶持政策。届时,行业协会将设置专门服务点,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各类外商股权企业实行国家统一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对于依法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执行。
对其风险防控纳入处非治理考评
值得一提的是,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成效,将作为年度各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将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据悉,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不仅对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材料存证服务,而且还对其项目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及时上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超范围经营、未依法完成登记备案手续、被投资企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等情况。
对于已被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预警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化解工作。
编辑:投资广州
来源:南方网、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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