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剩40条!2019年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近日,发改委官网发布2019年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进一步精简为40条。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从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第一张负面清单190条,一直到2015年的93条,2017年的63条,再到2018年进一步精简为48条,现在仅剩40条。
正如此前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所说,对负面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并且将在今年年底前,将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规定,确保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
6月28日,主席刚刚在G20峰会上宣布了5项重大举措,其中就明确表明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即将发布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农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开放。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加快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进程。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简单来说,我们国内并不是所有行业都对外资开放,对外国投资者想要到国内来投资,根据不同行业有相应的要求,负面清单内的行业就是要满足要求才能进入(比如有股权比例要求、高管要求等)或者禁止进入的行业。
以前根据具体行业不同,发改、商务部门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将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以上三类的默认为允许类。
2017年6月28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发布,将其中有股权比例要求的鼓励类以及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进行了整合,打包成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也就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现在实行中外资一致原则,不再单独针对外资予以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只要直接通过商务部的网站备案即可。
光有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还不够,因为此前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企业设立都还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这使得即使满足了外资准入的要求,还需要继续过五关斩六将来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审批。因此监管方面接下去做的两件事就是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国内设立企业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全部整合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些要求对中资外资一视同仁,并不单独针对外资,真正做到“非禁即入”。
今年发布了外商投资法,在法律层面确保对外资的公平公正。外商投资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能够清晰明了地为外国投资者保驾护航。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越精简,相当于更多的行业对外资开放,能够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
2019版负面清单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编辑:投资广州
来源: 跨境金融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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