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布关于中国内地动物产品的新决议
2002年欧委会决议的附件包含两份清单,即第i部分及第ii部分。决议第3条列明由认可中方部门签发证明文件的规定。第i 部分列举可以输入欧盟,毋须具备认可中方部门签发证明文件的动物产品;第ii部分则列出必须具备认可中方部门签发证明文件,方可输入欧盟的动物产品。
新近公布的欧委会决议指出,两份产品清单并存,令原有法例在实施方面不够明确。某些物质,例如饲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补充剂及饲料原料等,并未纳入任何一份清单(即第i部分及第ii部分)。
因此,中方部门要求把上述物质纳入第i 部分,即可以输入欧盟,毋须具备决议第3条所指证明文件的产品。此外,欧委会认为,当初支持通过原来法例(即第2002/994/ec号决议)的理由和依据,并不适用于经过精制的饲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补充剂及饲料原料,因此有需要修订第2002/994/ec号决议。
第2002/994/ec号决议禁止从中国内地进口供人食用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动物产品,但有若干豁免情况。
附件第i部分允许进口渔业产品(毋须证明文件),除却来自水产养殖的渔业产品、已剥壳及/或已加工小虾,以及某种在天然淡水捕捞的淡水龙虾(procambrus clarkii)。宠物食品(现受欧盟第1069/2009号规例管制)及鱼胶亦获允许进口。
另一方面,附件第ii部分列出必须具备认可中方部门签发证明文件,方可输入欧盟的动物产品。
附件第ii部分列出的产品有水产养殖渔业产品、已剥壳及/或已加工小虾、在天然淡水捕捞的淡水龙虾(procambrus clarkii)、肠衣、兔肉、蜜糖、蜂皇浆、禽肉产品、蛋及蛋品、蜂胶及蜂花粉。
证明文件所用字眼必须依照欧委会第2002/994/ec号决议第三条的规定。因此,证明文件必须包含中方部门的声明,表示每批产品在发货前已经过化学检测。附件第ii部分所列产品,须检验是否含有氯霉素、硝基呋喃及其代谢产物。此外,附件第ii部分所指的水产养殖渔业产品,须检验是否含有孔雀石绿、结晶紫及其代谢产物。
新决议于2015年7月3日刊登后,第2002/994/ec号决议第i部分已被新决议的第i部分取代。加入现有产品清单者,包括用作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补充剂的物质、作为饲料原料的硫酸软骨素及氨基葡萄糖,以及作为饲料添加剂的l-半胱氨酸及l-胱氨酸。这些添加剂、补充剂及物质必须符合相关的欧盟指令及监管法规。
详情参见: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eu/protective-measures-amended-concerning-products-of-animal-origin-from-mainland-china/baeu/en/1/1x2zt68a/1x0a35t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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