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华钢铁、关税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综述

发布日期:2010-07-01 02:03:14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2009年,美中贸易逆差为2268亿美元,比2008年减少412亿美元。美国对中国出口696亿美元,同比下降0.2%;从中国进口2964亿美元,同比下降12.2%。中国是美国第三大货物出口目的地。钢铁行业的进口替代政策2005年7月,中国发布了新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尽管新政策的许多内容并未实施,但其中的许多目标和指导方针值得关注。例如,钢铁政策规定了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境内钢铁工业必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由于外国投资者不允许在中国钢铁企业中控股,该要求事实上相当于技术转移要求,这与《入世议定书》中“不对投资权和技术转移设定限制”相矛盾,也对外国设备和技术进口造成歧视。此外,该政策还鼓励采用本地含量,对采用最近研发国产设备的钢铁项目提供政府财政支持。只要存在国内供应商,就要采用国内生产的钢铁制造设备和国内技术,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在存在国内供应商时,并未对投资权和进口权设定限制。钢铁产业政策还描述了钢铁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地理位置、产品分类、所采用技术,这种高度政府指示和对中国钢铁行业投入/产出资源分配的指示不符合入世时中国对“不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商业决策”的承诺。中国的钢铁产量增速远高于国内钢铁消费增速,2006年,中国成为钢铁出口大国,随后,钢铁出口产品不断遭受贸易救济调查。2006年3月,美国和中国就在新一届美中商贸联委会框架下进行钢铁高层对话举行会谈。此后,双边举行了3次钢铁对话会议,最近的一次在2008年10月。在双边和多边会议上,美国建议中国对不同的钢铁出口产品和原材料实施不同的关税税率,从而鼓励出口高附加值产品。在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降低和取消了许多产品的出口关税,随后取消了半成品和成品钢的出口关税,同时维持或调高多项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而促使中国2009年粗钢产量达到56780万吨,同比增长13.5%。美国曾提醒中国,通过以上政策抵消国内钢铁需求下降的措施将导致贸易紧张局面。在2005年钢铁产业政策生效的同时,2009年3月中国还出台了《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新政策对2005年的钢铁产业政策进行了很大调整,寻求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钢铁产业技术进步。新政策刺激出口的方法与2005年的钢铁产业政策不同。此外,新政策还要求进一步加快产业整合,形成年产能在5000万吨的大型钢铁企业。2009年9月,中国公布抑制包括钢铁在内的六大产能过剩产业的详细政策。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欧盟和其他贸易伙伴就监控和支持中国控制产能的具体举措展开了合作。对出口关税、许可和配额政策调整尽管在入世时承诺取消《入世议定书》第6条和《关贸总协定》第8条以外的所有出口关税和费用,中国仍对一些原材料出口实施限制,包括配额、关税和相关费用、许可要求及其他限制。例如,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实施出口配额,征收出口关税,影响了正常贸易以及美国下游产品生产商的利益。由于中国是多种原材料的主产国,这些出口限制措施影响更大。2009年6月,美国和欧盟就中国对主要稀有金属的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限制措施提起诉讼;7月,双方进行磋商;8月,墨西哥作为共同上诉方加入本案;9月,再次举行磋商;12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此举行了听证会。中国通过提高或降低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管理中间和下游产品的出口,有时还提高和降低出口关税,这些措施增加了特定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大批量调整后,许多产品在国内的售价远低于国际其他市场水平。此外,还通过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率并提高出口关税控制部分领域产能扩张。尽管有些时候,这些调整有利于美国生产商从中国进口低价产品再向全球出口,但这些调整也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例如,2006年11月、2007年4月,为限制产能扩张,中国降低了多类半成品和成品钢的出口退税率,并提高出口关税,但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并不针对所有钢铁产品,钢铁生产商开始将生产转向仍享受完全出口退税的产品,尤其是钢管产品,导致此类产品出口大幅增长,并大量进入美国市场。2009年,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取消了大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提高了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继续实施有差异的出口关税待遇,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鉴于美国生产商的要求,2009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已经对中国鼓励下游产品(如盘条、钢管和铝合金)出口的出口退税率和出口关税问题加以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待加强在2009年的《特殊301报告》中,中国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报告关注的事项包括假冒商品的批发零售、图书期刊盗版、商业软件的终端盗版、网络版权问题。报告总结了权利持有人在保护其知识产权时面临的法律障碍,缺乏威慑性的惩罚和其他政策,如合法产品市场准入壁垒等,导致中国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居高不下。对于美国业界关注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包括对国内研发产品的采购优惠、在设定标准时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以及官员受金融危机影响、确保就业、减少知识产权执法等情况,该报告表示赞同。美国要求中国避免外国医药企业在寻求市场批准中提供未经披露检测和其他数据的非法商业运用,希望中国执行有效的法律体系,避免专利医药产品未经授权仿制药的市场流通。2009年10月举行的美中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小组会议上,双方就知识产权机制进行了建设性对话,随后中国承诺将实施严格的行政处罚,包括在网络盗版情况下撤回商业经营许可证,确保文化部的音像制品筛查要求不会妨碍合法拷贝的在线传播。中国还要求国企和科研图书馆在电子刊方面严格遵守版权法。中国鼓励自主创新的做法也引起了关注。2009年11月公布的旨在改善计算机和其他技术设备自主创新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通知,要求产品的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注册,才能符合标准,从而享受采购优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发布的《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审查范围、专利披露要求以及国家标准所含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引起了美方关注。如果最终版本如此,这些规定将影响创新,不利于权利持有人参与国标的制订,缺乏超前技术的标准制订程序。美国已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评议,并建议延期执行。2009年10月1日,中国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生效。《专利法》的许多领域得以进一步阐述和改善,权利持有人对新法规执行情况表示关注,美国也将在2010年关注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在版权盗版和商标假冒方面,中国执法体系的薄弱导致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不力。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起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已于2009年1月通过专家小组报告,美国提出的3项诉讼中有2项得到了支持,目前,美国和中国均未提起上诉,中国在2010年3月之前使所采取的措施符合世贸组织裁定,美国将监控中国的执行情况。中国仍坚持限制合法版权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如电影、dvd、音乐、书籍、报纸和期刊。这些限制增加了合法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负担,推迟其进入市场的时间,从而导致侵权产品在中国的泛滥。美国已就这些限制提起世贸组织诉讼,2009年8月,世贸组织专家小组作出有利于美国的裁决;同年12月,上诉机构驳回了中国随后的上诉请求。详情请咨询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来源:2010年7月1日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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