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协定》法律点适用情况分析
损害的确定——第3条●肯定性证据、客观审查截至目前,该法律点已被引用25次,以墨西哥对危地马拉钢管的反倾销措施案(ds331)为例:该案专家组解释到,“肯定性证据”应当是“与所需认定的事项相关的证据,且是确凿、可信的”;“客观审查”意味着是对国内产业、倾销进口的影响进行的客观调查,而不会受任何利害关系方或利害关系集团的利益左右,且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调查和评估必须是“公平”的。专家组认为,(1)危地马拉以在案件发起前8个月截止的调查期,也就是大约在最终措施实施前2年的数据为依据,这并不足以证明墨西哥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3.2、3.4和3.5条;(2)墨西哥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仅采纳了1998、1999年和2000年7~12月的相关数据,这并不足以令其对作出损害认定的肯定性证据作出客观审查,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3.2、3.4和3.5条;(3)针对进口带来的影响问题,专家组认为,“墨西哥在评估自危地马拉以外国家的进口的影响时采取的方法,如基于1998、1999和2000年的部分大量数据得出相关产品进口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差额,以及假定在该价格区间内的所有进口产品都是受调查产品的做法等均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和3.2条关于对肯定性证据进行客观审查的规定”;(4)墨西哥并未对第4.1条项下的国内产业遭受了损害的肯定性证据作出客观审查,违反了协定第3.1条的规定,而其未对国内产业相关数据,尤其是涉及财政指标的数据进行分析,违反了协定第3.2、3.4和3.5条;(5)关于危地马拉的如下指控,即墨西哥在作出因果关系裁决时,对被调查产品以及国内同类产品定义作出了修改,违反了协定第3.1、3.2、3.4、3.5、4.1和5.4条,专家组予以了驳回;(6)针对不得归因问题,专家组发现,墨西哥在其因果关系分析中处理出口下降问题的做法违反了协定第3.1、3.2、3.4和3.5条;但(7)危地马拉未能就运营成本问题提供确凿的证据。●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价格影响、价格削减截至目前,该法律点已被引用19次,以韩国对印尼纸征收反倾销税案(ds312)为例:在该案中,印尼指出,普通纸复印机用纸和双面涂布纸事实上不是同类产品,因此,“根据《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6条,韩国贸易委员会(ktc)应当分别就印尼普通纸复印机用纸对韩国普通纸复印机用纸生产商以及印尼双面涂布纸对韩国双面涂布纸生产商带来的影响予以分析”。专家组对此予以了驳回;印尼认为,韩国贸易委员会关于同类产品的定义与协定第2.6条的规定不符。专家组对此观点予以了驳回,并同时对印尼有关协定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5条和第3.7条的主张予以了驳回;印尼认为,“韩国贸易委员会收集的产品价格数据不足以使其得出倾销进口产品对韩国类似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结论”。专家组对此予以了回应,认为“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倾销进口产品是否会造成国内同类产品的减价、压价和降价现象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专家组同时表示,协定第3.2条并未规定在裁决正文中出现“显著”二字,并表示,“只要裁决显示适当考虑了以下问题,即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是否会造成协定第3.2条规定的3种价格影响之一”,那么调查机关的做法就与协定第3.2条的规定相符;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专家组驳回了印尼关于“韩国贸易委员会就倾销进口产品对韩国国内产业的价格影响的分析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不符”的主张。●累积截至目前,该法律点已被引用了9次。以美国对阿根廷石油管材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和美国对日本耐腐蚀碳钢板产品反倾销措施的日落复审案为例:在美国对阿根廷石油管材反倾销日落复审案(ds268)中,阿根廷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日落复审中运用累积分析的方法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3条和第11.3条的规定。专家组驳回了阿根廷的上述主张,并认为日落复审中可以运用累积分析的方法,且累积分析法并不属于协定第3.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专家组表示,协定第3.3条规定的情形受调查中累积性分析适用的限制。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认为《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1.3条“并未排除调查机关在可能存在损害的确定过程中对同类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分析的权利。此外,协定第3.3条规定的条件并不适用于日落复审的情形”。在美国对日本耐腐蚀碳钢板产品反倾销措施的日落复审案(ds244)中,专家组表示,《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3条规定的义务属于“调查”中的累积分析的范畴,且并不适用于“日落复审”程序;专家组认为,美国在快速日落复审程序中将从日本进口的产品数量与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数量进行累积,而未适用协定第3.3条和第5.8条为原始调查阶段规定的可忽略性标准的做法并未违反协定第11.3条、第3.3条或第5.8条的规定。(来源:2010年3月12日 在线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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