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特别301条款”对华影响

发布日期:2010-03-03 06:46:12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条。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其中,只有“特别301条款”明确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旨。由于美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对其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对“一般301条款”作出了重大修订,专门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就是著名的“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的正式名称是“确定那些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足够保护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从法律生效起每年都要根据“特别301条款”调查其他国家涉及诸如专利、著作权、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确定那些不能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其中的重点外国。一旦被确定为重点外国,美国贸易代表便会对其发起调查,并且通过磋商和贸易制裁等手段,迫使其改变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如果在6~9个月的调查期内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美国将采取报复行动。同样,美国贸易代表可以按该条款的规定,根据调查和磋商结果随时决定将某个国家从重点外国名单中删除或者将之增加到重点外国名单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美两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和摩擦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中美两国在政府层面曾有过3次剧烈冲突,分别发生在1991年、1994年和1996年。这3个回合的争端都是围绕美国依据其“特别301条款”对中国提起调查并实施贸易制裁而展开,尽管这3次交锋都非常激烈,但最后都以双方签订协议而告终。中国加入wto之后,依据权利和义务,废除和修改了不符合wto要求的政策、法规,有效地遏制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从政策层面上消除了可能导致中美两国就“特别301条款”产生摩擦的因素。因此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贸易战正在出现新变化:“特别301条款”的有效性正趋于弱化,美国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展开调查。鉴于一种贸易政策的延续性,337调查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的消极影响必将持续很长时间。2002~2009年度美国“特别301报告”确定的重点观察、观察以及“306条款”(来源:2010年3月3日 在线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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