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零”之争背后的博弈——简析美国商务部拟修改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倾销幅度计算的“归零”方法
2010年年底,美国商务部发布一份公告,拟对其反倾销调查中惯用的“归零”做法进行修改,继2006年在原审调查中弃用“归零”之后,在年度复审程序和征税评估中也将弃用“归零”做法,允许高于平均正常价值的出口交易对倾销幅度进行抵消,并针对其修改案文向各方征求意见。
美国在复审程序中修改“归零”做法,是对wto其他成员针对“归零”方法所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的回应。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多起案件中,均判美国“归零”做法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
取消“归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美国商务部在wto专家组对“归零”的方法作出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肯定性判决后一直对此持有单方面的异议,不情愿在具体的调查过程中(计算倾销幅度时)将“负值”交易量作为抵消的因素,而且为采用“归零”寻找了很多的托词,引起其他wto成员的反对。
此次法规修改如能实施,参加应诉的企业更容易在调查中或复审当中取得更为客观合理的结果,不会出现所谓不应有的倾销幅度或不合理的提拉倾销幅度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此次法案的修改应该说是积极的,应该是与美国商务部一贯主张的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取消“归零”的方法只是涉及反倾销调查倾销幅度计算的具体方法问题,这一方法毕竟是发生在调查过程中,而仅仅凭借着取消“归零”就能完全改变或阻止进口国的产业提起反倾销的请求是不现实的。我们的出口企业还是应该把握好市场的动向,提高风险防范的法律意识。
采用“归零”与否的比较
假设取消“归零”,也就是说将不具倾销的交易量以“负值”计算的话,那么这些高出正常值的部分交易量可以抵消其他交易当中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显而易见,取消“归零”后,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会更加客观,不会出现不应有的高幅度,甚至会出现无倾销的结果。在评估征税额的时候,取消“归零”同样可以降低税额。我们通过一种更为直观的方式,来比较“归零”与“不归零”所导致的倾销幅度差异(见附表)。
从附表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负值”交易量作为抵消因素,其结果与将“负值”交易量以“归零”的方法相比较是非常明显的。当然,这个看似简单的方法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会由于产品类型、贸易方式、价格调整、交易数量等因素而变得非常复杂。
反倾销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某一特定的涉案产品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调查期不少于6个月)是否存在倾销。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是孤立地看某笔交易、某种产品或某个时间段出现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还是应该整体地、综合地看一个企业的不同规格的产品在一段时间内的整体销售价格,使正负相抵,哪种方法更合理不言自明。而这正是抵消(“不归零”)与“归零”做法的区别。
从调查机构的角度来分析,将“负值”交易量采用“归零”的根本缘由在于:(1)某些调查机构(譬如欧盟)认为出口企业会采用高低交错的交易方式使得倾销幅度变得微小或没有;(2)以数学计算的公式将“负值”交易量“归零”很容易算出倾销幅度,或者拉高不应有的倾销幅度,本质上这是一个极为不合理的惩罚性或过度保护方法。
长期以来,这一问题一直受到从事贸易救济法律业务专家和律师的关注,所有被调查的国家产业都认为调查机关只“关注”有倾销的交易,而故意将不具倾销的那些交易量以所谓的数学公式将其归为零(当然,在计算倾销幅度的时候,调查机关还是会用所有交易作为分母来计算百分比的倾销幅度)。这显然否认了商业社会的现实状况,即销售活动是一个综合、连续、流动的整体。
因此,“归零”与“不归零”之争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超出了反倾销调查技术之争,其背后隐藏的是反倾销手段的使用者与被调查者(特别是wto成员政府之间)的博弈。“归零”这种做法之所以能够在美国的反倾销实践当中长期存在,是与美国强势的经济地位密不可分的,从这一点上也能看出wto多边贸易体制所起到的制约作用的重要性。
同类产品 交易序号 | 出口价格 | 正常价值 | 逐笔对逐笔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 |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逐笔出口价格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不归零) |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逐笔出口价格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归零) |
1 | 15 | 13 | -2 | 0 | 0 |
2 | 14 | 18 | 4 | 1 | 1 |
3 | 17 | 16 | -1 | -2 | -2 |
4 | 18 | 14 | -4 | -3 | -3 |
5 | 13 | 15 | 2 | 2 | 2 |
6 | 19 | 16 | -3 | -4 | -4 |
7 | 11 | 13 | 2 | 4 | 4 |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倾销幅度 | 15 | -2 | -2 | 7 |
倾销计算核心是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即国内销售或成本价格)的比较。在计算过程中,如果采用逐笔交易与逐笔正常价值比较,或逐笔交易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比较时,都有可能导致每个比较的结果不同,有的交易有倾销、有的则没有(负的倾销)。调查机关在计算一个总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通常把负倾销的量值在计算公式中作为“零值”来处理,而只采用并累加有倾销的那些交易的倾销额,这种做法就是“归零”。
(来源:2011年2月17日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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