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部分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期中复审

发布日期:2017-02-28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1号《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称,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5年,商务部发布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加大,超过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的期中复审立案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来源:2017年3月1日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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