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就中美反补贴措施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发布日期:2014-12-18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2014年12月18日,wto就中国诉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ds437)发布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就该案作出的主要认定如下:

关于职权范围问题:美国在上诉申请中认为,专家组错误地认定中方的专家组程序诉求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2.7条项下的“可获得的事实”相关因而符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6.2条。上诉机构认为,很明显,中方在专家组程序诉求中针对美国在涉案的22项措施中所有运用了“可获得的事实”情形均提出了质疑。此外,上诉机构也不认同美国提出的scm协定第12.7条包含了多种不同义务的主张。据此,上诉机构驳回了美国的该项上诉申请,维持了专家组的认定,认为中方的专家组程序诉求与scm协定第12.7条项下的“可获得的事实”相关,提供了dsu第6.2条规定的“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

关于利益的确定:针对中方提出的该项上诉申请,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支持美国商务部作出的“以此类价格被扭曲为由拒绝将私人价格作为调查中可能运用的基准价格”的认定。同时,上诉机构也推翻了专家组关于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在石油管材、太阳能电池板、压力管和管线管调查中关于利益的分析违反了scm协定第14(d)条和第1.1(b)条的认定,认为美国商务部在上述4起反补贴调查的利益分析中拒绝适用中国价格作为基准的做法违反了scm协定第14(d)条和第1.1(b)条。上诉机构同意中国的主张,即scm协定对“政府”一词的定义是唯一的,这并不意味着在确定第14(d)条下恰当的利益基准时,调查机关必须将其分析限制在对政府相关实体在市场中发挥的作用的审查问题上,政府相关实体已被人为是狭义的政府或公共机构。但是,价格是否可以被用作第14(d)条下的基准的问题并不是其初衷,而是该价格是市场决定的价格,反映了市场状况。上诉机构指出,选择第14(d)条下的基准不能排除考虑一个国家来自任何特定来源的国内价格,包括政府相关价格而非涉案的财政资助。上诉机构解释称,认定是否违反了第14(d)条就需要认定调查机关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市场分析,以评估该建议的基准价格是否是由市场决定的,从而进一步被用于评估是否已经提供了相关货物,或以低于适当报酬提供了相关货物。

关于专向性的分析: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231段、第7.258段和第8.1.v段的认定,即中国并未证明美国商务部在专向性的分析中违反了scm协定第2.1条;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第7.243段、第7.258段和第8.1.v段中关于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由于未能确定一个“补贴项目”而违反了scm协定第2.1段,并表示无法在该问题上完成法律分析;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第7.249段、第7.258段和第8.1.v段中关于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未能确定一个“授予机构”而违反了scm协定第2.1段,并表示无法在该问题上完成法律分析。

关于可获得事实的适用: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评估中国基于scm协定第12.7条的主张时违反了dsu第11条。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由于未依据涉案的13项调查中作出的42项不利可得事实认定而违反了scm协定第12.7条的认定。上诉机构忆及,scm协定第12.7条规定调查机关必须适用这些可获得的事实以合理地替补那些利害关系方未能提供的“必要”信息。上诉机构重申,确定那些丢失信息的合理的替补信息涉及调查机关的推理和评估,尽管评估是必需的,但评估的形式则取决于具体的情形,包括记录在册的证据的性质、质量和数量等。上诉机构表示,无法在该问题上完成法律分析。

最后,上诉机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对其相关措施作出调整,使其与wto规则相符。2012年5月25日,中国就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4年7月14日,wto就该案发布专家组裁决报告。

 

 (来源:2104年12月19日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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