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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新规助推跨境并购

发布日期:2018-01-03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近一年多来,外汇政策的收紧、监管措施的趋严给跨境投资带来的严霜或见消融。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规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方面进一步对跨境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投中研究院院长国立波认为,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提升跨境并购和投资的效率,而由政府审批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将大幅减少。随着新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的优化,国家在外汇管制方面的管放结合,2018年海外战略性并购投资将非常值得期待。

便利措施提升境外投资效率

国立波认为,新政中的便利化措施将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使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交易节奏,从而提升境外投资和交易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外汇政策收紧对跨境投资造成的冲击。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开定表示,新规取消了“小路条”制度,将降低时间成本,增强交易确定性。届时将废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第十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这条备受市场关注的“小路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防范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但在实操过程中,特别是在境外竞标项目中,“小路条”制度影响了中国企业的交易确定性和时间表,从而使得中国企业在境外竞标项目中与其他境外竞标方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且需支付额外的“中国成本”。“11号令取消了‘小路条’制度,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无须再履行项目信息报告,这意味着新规在‘简政放权’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

国立波指出,《新办法》还提出两大服务新规,一是充实服务内容,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同时,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发布境外投资信息、建立投资合作机制和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将一些实际开展的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二是推行在线办理,提出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原有备案系统基础上推进网络系统建设。新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如宏观指导、信息服务、核准备案、全程监管、联合惩戒等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国立波认为,新办法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的全面优化,可以有效、及时地向投资主体提示境外经济和安全风险状况,有利于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放管结合持续规范境外投资

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需求愈发迫切。而近一年多来,外汇等监管措施的陆续出台阻止了对外投资爆发式增长的势头,非理性投资得到有效遏制。投中资本研究显示,2017年中国跨境交易总金额比2016年有明显下降,但与2015年相比仍有18%的增长。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内在动力仍然强劲,而且跨境非理性交易减少,战略性并购投资占比增加。

业内人士均表示,从新规可见,企业境外投资的大方向是放宽,但监管仍会加强,且监管将不再限于事前监管,在事中和事后环节均增加了相应的报告和监督机制。

国立波指出,新规采取了三大措施来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实施精准化的管理措施。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改进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新规补齐现行管理制度短板,进一步完善监管及惩罚措施,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适当放权,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境外投资,有利于减少境外投资及并购审批时带来的不确定性。”

 

(来源:2018年1月4日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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