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结构在“收”“放”间优化
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受访人士认为,新办法在“放管服”三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在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方面,新办法不再限于事前的“核准”和“备案”,而是覆盖事中和事后监管。
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出实招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从而让企业好办事、少跑腿;三是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有利于企业更加从容地安排交易节奏。
业内人士指出,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这些“微改革”,既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又缩小了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逐步放宽中企境外投资。从此前的“审核”和“备案”到现在的备案制,政策的变化均是精细化管理的体现,也是境外投资立法的前奏。
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有举措
简政放权的同时,监管也在进一步加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此外,在监管方式上,新办法增加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监管将不再限于事前监管,在事中和事后环节均增加了相应的报告和监督机制。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业内人士直言,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新办法改进事中事后监管,目的是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随着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更好发挥,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将从中受益。
白明表示,事中和事后的全覆盖监管可以更好地监控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实施效果,从而有效遏制非理性对外投资,进一步优化对外投资结构。
(来源:2017年12月28日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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