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走出去”融资有多难?
2014年以来,面对低迷的国际市场需求和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融资难成为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困扰之一。在落实“一带一路”发展规划、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重要阶段,对“走出去”企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降低资金成本,帮助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显得更为紧迫。为此,机电商会金融工作委员会就当前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的融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遇到融资问题的具体表现进行了梳理分析,并结合企业关注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大“痛点”
融资模式较为单一
当前,我国企业在项目融资上仍以传统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模式为主。出口买方信贷一般要求借款国提供主权担保或由类似性质的当地重要国有企业担保,同时对预付款比例有强制要求。但近年来,项目业主国,特别是在部分新兴市场和一些中高端市场,政府能够提供主权担保的项目很有限,各政府对提供主权担保的态度也愈发谨慎,企业获取主权担保的难度增大。此外,随着ppp/bot等新项目融资方式的逐步应用,项目融资借贷主体更加多元,在融资方式上业主更多希望以项目自身资产或未来营收作为担保方式,但目前国内主要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主权担保以外的项目融资方式不多,也缺乏与新的项目融资方式配套的评审机制和管理体系,导致我国企业在参与境外优质私人业主项目时,推进融资面临较多实际困难。
案例
2008年以来,国内某建材行业龙头企业积极联络海外项目业主,希望以融资推动装备及工程出口业务。土耳其iren集团、印度reliance集团、法国拉法基集团以及阿塞拜疆、加拿大等国的业主都曾专程来华与中国各银行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洽谈项目融资事宜。但由于建材行业一般很难提供主权担保,在项目建成后也很难以可预期、可抵押的收入作为担保,大部分业主都希望做项目融资,最终大部分项目融资进程都因担保方式不能满足要求而停止。其中,土耳其iren集团的万吨线项目已进入到业主考虑用银行担保方式进行融资的阶段,最终中方却由于融资成本太高而放弃。只有越南某项目,因业主是国有企业,提供了越南政府的主权担保而最终获得融资。该公司自2010年后已基本放弃在买方信贷项下进行融资。
非洲地区普遍存在供电紧张问题,近年来新能源发电渐趋活跃。新能源发电较多采用由私营企业建设发电站、国家电力与私营企业签署购电协议(ppa)的模式来运作。能源项目由于具备造血能力,投资回笼较有保障而备受欢迎。国内某企业跟踪的非洲东部某国总额3亿美元的风力发电项目,当地私企已与国家电力签署购电协议,经过约6年时间完成了可研报告。企业就此项目进行融资咨询时,国内多家银行提出此类项目要有中信保介入、主权担保、预付款比例不低于30%等条件;有银行提出在企业拿到渣打银行总部担保后可以提供融资方案,但获得主权担保和渣打银行总部担保对于境外私营企业来说难度极大。为此,企业只好与项目业主和国内银行进一步协调,尝试采用将项目拆解成几个小型项目,分别由当地银行提供担保等方式,以期能够获取可行的项目融资方案。
融资综合成本偏高
这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银行贷款、信保费率普遍偏高,企业风险准备金负担较重以及费率调整不够灵活及时等。国内政策性金融保险机构受资金来源、管理机制以及营收业绩等因素影响,近年来虽加大了费率调整的力度和频度,但无论贷款利率还是信保费率,在费率的调整上仍不够及时灵活。在一些重点国别市场风险降低、政治相对稳定、经济持续走强的情况下,国内政策性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给企业的融资方案综合费率偏高,政策性导向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单就融资贷款利率(libor+margin)而言,当前国内银行给出的融资方案利率水平普遍较日本、欧美等外资银行高出100~400个点不等,其中日本银行海外项目融资利率最低。此外,在调研中发现,部分金融、信保机构在费率构成和对比优势的对外宣传和引导解读上存在各自为战的现象,这也是外界形成我国融资、信保费率较高印象的一个原因。
案例
国内某企业中标的迪拜某电站项目各方面条件较好,当地银行和国际银行提供的贷款条件极为优惠,且不需要提供政府信贷机构(eca)的出口信用保险,6个月美元libor加点为:融资关闭至计划商运日为1.45%/每年;计划商运日后4年为1.50%/每年;运营期5~10年为2.35%/每年;运营期11~15年为2.55%/每年;运营期16~20年为2.75%/每年。而主要中资银行同等条件下仅能提供6个月美元libor基础上加3%左右利差的利率。此外,外资银行不需要信用保险作为贷款条件,可节约大笔保费支出,这使得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整体融资成本差距被进一步拉大。
2013年6月,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政府发布了采购126辆无人驾驶地铁的国际招标通告,要求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供100%融资方案。据此要求,并基于10年的贷款期限,国内某企业分别向国内银行和德意志银行进行了询价,德意志银行利率报价为6个月的euribor+1.35%margin,而国内银行利率报价为6个月的euribor+3%~3.5%margin,因此,投标时企业最终选择了德意志银行的融资方案(最后该项目仍被日本企业以微弱的价格优势获得)。
服务环节仍未全覆盖
在很多海外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业主往往会要求中方先落实资金,才能进入合同签约、审批阶段,但按照目前国内政策性保险机构的工作流程,通常只有在epc合同(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签字并通过审核后才会出具承保意向函并明确最终的保费费率、承保期限等具体承保条件。这使得企业在项目跟进阶段难以确定信保费用和承保期限,有的企业因缺乏对融资成本的统筹考虑,出现合同签约后由于融资审批程序尚未完成而无法履约或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而难以实现预期利润,甚至出现个别企业在竞标时以低成本融资为条件恶意压价,在合同签约后倒逼政府、银行和信保审批的情况。同时,企业也提出保险机构在出现问题后,理赔程序较为复杂,获得赔付时间较长。
案例
某企业已签约的某国外电站项目,由中方企业与瑞士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对外签约,分别提供各自合同份额的融资。在融资程序方面,中方承贷银行和信保公司要在合同签约后才正式启动融资评审工作,且由于融资金额较大,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银行和信保需就融资方案逐级报批,最终的承贷和承保方案需上报国务院审批,预计从项目签约到融资生效需要18个月。而联合体伙伴所在国的保险公司及承贷银行在项目签约前已开展评估工作,且无需报政府批准。
某孟加拉项目的招标书明确要求,投标文件需包括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承保条件,以便比较使用不同国别设备的出口信贷融资成本差异。如果中方信保机构无法出具承保意向函,则项目业主无法准确测算并评判中国设备附带出口信贷的融资成本,给中方公司投标带来影响。
融资保险财务负担较重
国内银行出于风险全覆盖的考虑,一般会要求epc承包商或者项目发起人承担中信保赔付以外的敞口风险,或支付高额保证金。当前多家大型企业在中东欧以及南美国家的相关项目已被银行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中长期险保费目前原则上要求企业在融资放款前一次性缴付,虽然个别项目也可申请分2~3次缴付,但相应保单只对应缴费部分生效,实际效果有限。同时,如在放款前国外借款人的保费不能付到位,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出口企业先行垫付保费,这都会增加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财务负担。
合力解“渴”
针对当前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在融资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金融保险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进出口银行、中信保等金融保险机构也在积极创新融资保险模式、完善服务体系,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共同应对市场风险。结合此次调研中会员企业反馈的意见,提出如下建议。
结合项目需求创新金融支持模式
一是创新担保方式,探讨接受银行保函代替中长期信用险的方式,以降低担保成本。在风险防控基础上,针对不同项目,如新能源、电力等优质项目,在主权担保以外,更多接受以项目资产或未来收益作为担保的新型担保条件。二是参照项目融资国际通行做法,出台针对ppp/bot模式的新型融资、保险产品,制定通用、统一、规范的流程和标准,避免一事一议,方便企业操作。三是研究解决政策性金融保险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商会性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融资贷款中的“断点”和“堵点”,完善配套产品,形成金融支持合力。
推进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
合理运用国家外汇储备资金,以专项资金的形式注资或者拆借给中资银行,参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建立长期性制度安排,用于支持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和工程承包项目。对近期国家和金融保险机构出台的新政策、新举措加强落地情况调研,特别是应结合企业在运用过程中和操作层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以改进完善,确保支持政策和项目需求的有效对接。
更好发挥“两优”贷款政策引导作用
从调研情况看,国外业主对我国“两优”贷款的需求仍较为迫切,并且随着“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等国家战略的推进和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陆续启动,沿线国家对资金的需求还将持续增加。建议继续扩大“两优”,特别是“优买”贷款规模,结合推进中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合理调配不同市场间的额度比例;在一些国别市场风险降低、政治相对稳定、经济持续走强的情况下,结合市场动态和具体项目情况及时调整融资和信保费率,发挥政策性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当前中巴经济走廊项下中长期项目信保费已实现下调,可参照这一政策推广到其他的重点国别市场。
优化管理程序提升服务效能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因部分地方企业操作出口信贷经验较少、地方政府处理类似情况能力有限等问题,导致融资保险的申请、审查、报送时间较长,直接影响项目落实。建议进一步简化项目申请审批层级,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地方企业直接向更高层级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材料,提高项目审批和落实效率。应结合企业实际需求优化审批程序,在融资保险管理机制上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适度放宽对政策性银行、保险机构的管理权限,对主权担保等风险较低、金额较小的项目可由金融机构自行评审,并考虑前置服务及审批环节,实现金融保险服务与企业需求的无缝衔接。
搭建交流平台合力支持
应加强金融保险机构、行业组织与企业间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搭建政府政策、金融保险机构服务与企业需求间的直接对话平台,及时宣传政策、介绍服务、遴选项目并反馈企业在一线遇到的具体问题,帮助企业解决“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融资保险实际问题,形成对外竞争的合力。
(来源:2016年4月25日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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