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企业走出去 > 走出去动态

新版《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6月22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05-24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5月23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办法》已经2016年4月27日商务部第7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08年第16号令)同时废止。《办法》强调,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的政府间有关事务,协助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办法》指出,经商务部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援外项目及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援外标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其他与对外援助无关的用途。对于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安装于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援外标识载体应当采用耐久材料制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标识载体的制作和安装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商务部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办法》还强调,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其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未经商务部同意,援外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来源:2016年5月25日 国际商报)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