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展位使用管理的重要通知
各交易团(分团)、进出口商会(协会):为加强展位使用管理,规范展览秩序,第96届广交会特对原《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检查办法》,现经商务部批准下发(详见附件)。请各交易团(分团)、进出口商会(协会)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2.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检查办法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1: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一、广交会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一致。任何参展单位均须以实际使用者的名义如实进行备案登记,并承担所有相应责任。(一)凡总公司直属子公司使用广交会展位的,须以该子公司名义直接进行备案登记;总公司已交纳商会会员费的,其直属子公司参展不必再交纳会员费。如仍以总公司名义备案登记的,与该展位关联的一切责任概由该总公司承担。(二)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于3(9)月10日前提前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展位楣板上同时列明联营(供货)单位的名称,备查。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如违反广交会有关规定的,由所属展位备案登记参展企业承担所有责任。(三)交易团、商会(协会)在下达分配及招展展位时,要向参展企业明确只供企业自用、严禁转让或转租(卖)。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包括:(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单位或非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产品目录、展品或物品;(三)以任何其他方式将展位转让、转授、分包、分租给非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的第三方使用;(四)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五)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三、各交易团、各商会(协会)、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展位的使用加强管理。(一)各交易团、商会(协会)负责与其所安排的全部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并随《参展手册》回执一并寄送至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详见手册回执内页)。(二)所有展位须指定1名展位负责人。1.展位负责人须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参展商证,可由业务人员兼展位负责人。展位负责人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展位使用情况。2.不同的展位须指定不同的展位负责人,即每个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展位。3.参展单位于3(9)月20日前向交易团通过《参展手册》回执的形式报展位负责人(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所负责的展位号等)。如变更展位负责人,须提前报交易团。各交易团于3(9)月25日前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备案系统,并于3(9)月30日前通过汇总《参展手册》回执的形式将展位负责人情况报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备案。对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三)随参展企业同来广交会的联营(供货)单位,每一展位限一家;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不得在0.5个展位内共同参展。(四)参展企业不得遮盖楣板上联营(供货)单位的标识或不按大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四、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一)当日闭馆期间即对违规展位进行清场。(二)没收有关参展证件。(三)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四)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取消该备案登记参展企业从当届起连续六届的参展资格,并将其记入违规名单。五、广交会期间,由广交会业务办牵头组织,大会政工办具体实施广交会展位使用的检查。由大会政工办牵头、会同大会业务办、大会保卫办、商会及交易团代表共同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对所有展位的全面检查。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进行处理。六、广交会设置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电话号码:020-26087777),对经查实认定的举报,视情况对举报者予以表扬和有关奖励。附件2: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检查办法根据商务部关于整顿广交会展览秩序,加强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的要求,结合广交会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在修订原有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一、展位使用检查的机构组织广交会展位使用的检查由大会业务办牵头组织,由大会政工办具体实施。(一)琶洲展馆和流花路展馆各设3个展位检查组。每组由大会政工办、保卫办、商会代表以及交易团代表各1人,共4人组成。大会政工办人员任组长。六商会各选1人,江苏、广东、浙江、福建、重庆和安徽交易团各选1人分别作为各组的商会和交易团代表。(二)各有关方面须选派经培训熟悉展位分配方法、程序和有关规定的人员参加检查组的工作。检查组工作人员每届需固定专职,不得临时变动或抽回。(三)大会业务办、政工办于10月13日上午9时在流花路展馆1号馆四楼8号会议室召开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就有关事项和基本知识进行布置及培训,并由大会领导做工作动员。10月15日开始检查工作。二、展位使用检查内容(一)广交会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相一致。(二)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三)随参展企业同来广交会的联营(供货)单位,每一展位限一家;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不得在0.5个展位内共同参展。三、检查方法和违规使用展位的认定(一)检查方法1、各组分区域负责对两馆两期的全部展位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检查,每组在6天展期内负责检查约2300个展位;2、突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已经检查过的展位可不预先通知,由组长临时决定再重新复查;3、交叉检查。例如对由甲商会负责招展的某展区,由其他商会代表参加的检查组负责检查;4、发现违规使用展位的,检查组须填写《广交会展位使用检查纪录表》,小组各成员均须在表上签名。各成员一致同意的,可认定该展位违规;各成员间对展位是否违规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会业务办复议确定;5、展位检查不得干扰正常洽谈。如发现展位违规使用,应避免在展览现场与违规单位纠缠。一切处罚在大会业务办发文认定后即生效。(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使用展位:1、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2、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单位或非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产品目录、展品或物品;3、以任何其他方式将展位转让、转授、分包、分租给非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的第三方使用;4、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5、遮盖楣板上联营(供货)单位的标识或不按大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被检查组口头警告两次后不予更正而被再次发现的;6、其他违反大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上1-4项可即时直接认定为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四、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参展单位的处理。每日下午4时,各组将检查情况及违规展位的检查记录交大会业务办,由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参展单位进行处理。(一)一旦确认展位违规使用的,由大会业务办下达通知,大会保卫办及两馆现场服务指挥部于当晚闭馆期间对该展位进行清场,没收相关参展证件,相关交易团及违规企业负责于当晚撤走展位上的展品。(二)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三)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取消该备案登记参展企业从当届起连续六届的参展资格,并将其记入违规名单。五、广交会设置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电话号码:020-26087777),对经查实认定的举报,视情况对举报者予以表扬和有关奖励。六、本方法自第96届广交会开始启用。以往有关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广交会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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