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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广州交易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展位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3 16:53:53 来源:广交会广州交易团 字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参展企业:

  根据大会新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会业字【2023】55号)要求,结合《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实施细则(修订稿)》,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严格处理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空置展位等行为,规范办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位使用要求

  (一)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二)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展位楣板(参展证明)须包含企业名称、所属交易团、展位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展位负责人等信息。参展证明须在现场展位显著位置摆放,对现场未能提供参展证明的企业按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四)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五)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须配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展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流通型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量超过1个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与两家非流通企业共同参展。流通型企业为参展企业,非流通企业为联营(供货)单位。

  (七)如需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须在展位申请阶段通过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联营企业信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报所属交易团。展位安排结果公布后,参展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营企业确认,否则不能联营参展。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八)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禁止联营参展。

  (九)参展企业需严格遵守《广交会展商线上行为准则》,规范使用云展厅平台。一是上传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介绍内容里,禁止出现涉黄赌毒暴恐政等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二是上传的地图图片需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予以批准;三是禁止在直播、商务洽谈中传播与商品无关的不当言论;四是禁止账号共享或借用;制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相关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便于处理各种应急事件;五是充分评估外贸风险,做好规避措施。

  二、展位违规使用认定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2.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

  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3.以任何方式将出口展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4.未报、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5.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6.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二)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2.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3.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4.参展企业未在出口展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5.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6.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三、展位违规使用行为处理

  (一)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品牌展位的 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处理结果在《广交会通讯》、广交会官网上通报。

  (二)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同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处理结果在《广交会通讯》、广交会官网上通报。

  (三)在上届广交会中,未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一般性展位拟入选企业名单公示后,临时退展位的企业,若企业下届申请对展区展位,评分时相应扣减10分。

  (四)空置品牌展位,其空置展位所在展区的品牌展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直至下次品牌展位全面评审为止。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五)空置一般性展位,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四、展位违规使用举报奖励

  (一)由大会查实回收的一般性展位,实行“实际使用者得”,即实际使用该展位的企业,如符合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可获得1个展位,有效期自本届起至下次基数重核为止。“实际使用者”由大会政工办负责认定。

  (二)我团鼓励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行为。我团参展企业直接向我团举报的,且举报内容经大会查证属实的,除获得大会奖励“在申请增加下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外,我团额外奖励企业“在下届出口展区评分时,所申请的出口展区均加5分”。

  (三)保护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证据应做到合法合规、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谎报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其他参展企业或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广州交易团设投诉举报专线电话020-89122801,13360017903,鼓励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行为。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

  五、其它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参展企业有关展位使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专此通知。

  

广交会广州交易团

  2023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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