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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3 18:59:33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交易团

2023年9月12日


(联系人:陈钰葳、谢欲云、朱文静,电话:81096812、81045263、81096829)




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广交会多功能综合平台作用,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培育竞争新优势,健全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体质,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优化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我市外贸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程序


  凡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正常经营,未被列入市场监管局经营异常名录及广州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 

  第一条 申请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网络平台,在线申请一般性展位。同时按照广州交易团发布的一般性展位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广州交易团。

  第二条 广州交易团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依照一般性展位安排规则拟定初步安排方案,提交广州市商务局党组审定。

  第三条 拟入选一般性展位企业名单在广州市商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企业及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企业如对安排结果有异议,可将书面意见送至广州交易团。

  第四条 在子公司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两家其绝对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超50%)的资料作为申请展区的评审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授权书;在母公司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使用对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母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超50%)的资料作为申请展区的评审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授权书。

  第五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在线申请展位时,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购销合同或发票等有关材料。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二章 线下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第六条 展区项下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35分)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每10万美元计0.1分、进料加工出口每20万美元计0.1分,上限为35分。出口额统计以申请展位企业统计到广州的海关数据为准。以展位评审时间前三年度的企业展区项下平均出口额作为统计数据。

  同一产品大类下展区出口额统计时使用同一套海关商品编码,但企业在不同展区不得重复使用该大类出口额。企业在申请下表中展区时,须提交对应大类出口额的参评比例说明(同一大类下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展区

对应产品大类

加工机械设备

机械类

动力、电力设备

通用机械及机械基础件

工程机械(室内)

工程农机类

工程机械(室外)

农业机械(室内)

农业机械(室外)

家居装饰品

礼品饰品类

节日用品

礼品及赠品

家居用品

日用品类

个人护理用具

浴室用品

男女装

服装类

内衣

运动服及休闲服

童装

服装饰物及配件

  第七条 行业自律(5分)

  企业基础分1分,如近5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增加4分。如近5年企业在广交会期间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则涉案展区该项评分为 0分,非涉案展区评分不受影响。上限5分。

  第八条 国际通行认证(10分)

  (一)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计5分。

  (二)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其中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每通过一项认证计3分,行业认证计1分。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

  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其中: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

  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

  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以外,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通行认证,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以上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国家级(包括2008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5分。

  第十条 研发创新(10分)

  企业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5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计0.5分,最高计2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第十一条 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0.5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计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最高计5分。境内外商标注册累计不超过5分。境内外商标注册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备注:获得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盟(OAPI)注册有效的商标,计5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

  第十二条 行业龙头带动作用(5分)

  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最高计4分。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三条 其他(25分)

  (一)有详细的海外市场开拓计划的企业,计1分(以企业提供计划书为准)。

  (二)近两年获得中国红星奖、德国iF设计奖、德国红点奖red dot award、美国IDEA工业设计优秀奖、日本G-Mark设计奖计2分。累计不超过2分。

  (三)近四届广交会,获得广交会绿色展位奖或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在相应展区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四)近四届广交会,在广交会“i-邀请”活动评比中每获金奖1次计2分,每获银奖1次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五)参加境外展会: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上一年度参加省、市重点境外展目录内的展会每场计1分,其他展会每场计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六)积极配合外贸信息数据报送工作,成为本年度我市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样本企业计2分。

  (七)奖励申请展位企业出口业绩增长,上一年度纳统到广州市的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同比增长3%(含)-10%的计1分,增长10%(含)-40%的计3分,增长40%(含)以上的计5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八)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须对应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专精特新“小巨人”,计5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项不计分)、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须对应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25分。

  

第三章 线下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规则


  第十四条 展位评定规则

  (一)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二) 依照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排序,对各展区排名前10%的企业原则上安排不超过8个展位,前20%的企业原则上安排不超过4个展位,剩余企业原则上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各展区展位安排顺序根据展区报名企业数量和大会分配给广州交易团的展位数量实际情况决定并报局党组审定,各企业安排数原则上不超过其申请数。

  (三)在展区展位数量允许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的,评分排名靠前但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按照上述规则安排展位,但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本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

  (四)设置企业安排展区大类数量限制。流通型企业前三年度平均出口额 1000 万(含)美元以下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 3个展区大类;前三年度平均出口额 1000 万-3000 万(含)美元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 4个展区大类;前三年度平均出口额 3000万美元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 5个展区大类;生产型企业不设上限。

  (五)在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展位依次优先安排给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型企业、展区项下出口额较大的企业。

  第十五条 展位扣分规则

  (一)在上届广交会中,延后缴纳参展相关费用超过5个工作日的扣减2分、未按要求报送成交额的扣减1分;经广州交易团认定属于违规行为的,视违规情况严重性扣减分数。

  (二)为营造良好参展风气,我团鼓励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行为。我团参展企业直接向我团举报的,且举报内容经大会查证属实的,除获得大会奖励“在申请增加下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外,我团额外奖励企业“在下届出口展区评分时,所申请的出口展区均加5分”。

  (三)在上届广交会中,未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一般性展位拟入选企业名单公示后,临时退展位的企业,若企业下届申请对应展区展位,评分时相应扣减10分。对出现空置展位的企业,若企业下届申请对应展区展位,评分时相应扣减5分。

  如出现临时退展位或空置展位的情况,我团将根据对应展区的企业评分排名对空缺展位进行递补处理。

  第十六条 扶持发展规则

  为支持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开拓潜力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根据我团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的展位,可不受第十四条限制。

  第十七条 调剂安排规则

  为平衡广交会展位数量及展位类别方面的供需矛盾,交易团将依据申请企业前三年度对应广交会所有展区的平均出口额构成情况,对企业参展展区类别及数量进行调剂安排。

  第十八条 企业变更规则

  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经营情况,允许企业在转型升级期间用变更后的企业(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展位申请,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在评分时同时使用两家公司的资料进行评分排序。

  

第四章 线上广交会展位安排规则


  第十九条 为支持更多企业利用线上广交会平台开拓国际市场,企业正常经营,未被列入市场监管局经营异常名录及广州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有详细的海外市场开拓计划的,均可安排1个线上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交易团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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