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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组织参加2015澳门·广州名品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05 16:00:00 来源:本网 字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扩大广州与澳门的经贸合作空间,我局将于2015年1月继续与澳门贸促局在广州合作举办“2015澳门·广州名品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览简介
 
“澳门·广州名品展”自2012年举办以来,已成功举办三届,是春节前夕深受国内外采购商和市民喜爱的知名品牌展会,累积吸引了40万人次进场采购。作为穗澳两地经贸部门共同促进两地商贸关系的重要合作项目,旨在通过活动的举办,促进双方工商企业互动,加强穗澳与国际市场的合作。同时,藉展会推广穗澳两地的自有品牌、名优产品和服务、原创设计、特色代理产品等,协助与会企业和客商通过业务合作、策略联盟等形式共同拓展国内市场及葡语国家市场。
 
二、展览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5年1月23-25日(展期3天)
 
地点: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1号展厅
 
三、展览规模
 
展览面积11300平方米,200-250个标准展位,广州、澳门展位各占一半。四、参展要求我局将组织广州食品、日用品、礼品、纺织服装、电子消费品、箱包、鞋等行业的名优品牌产品参展,并将根据报名企业资质对申请企业进行筛选,对确认参展的企业及其展位面积发出确认通知。参展企业及展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展商必须为根据适用法律在广州合法注册3年以上(含3年)的公司,且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
 
(二)获得商务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优先参展;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企业优先参展;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以及国际、国内商标注册的企业优先参展。
 
(三)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国家商务部、工商、海关、税务、质监、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等。
 
(四)所有产品均须为适合连锁、超市、百货、批发、代理等方式经营的终端消费品。以下情况的产品禁止参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设计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产品;在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产品;低俗类保健品、三无产品等。
 
(五)曾违反历届澳门·广州名品展展会规定的企业禁止参展。
 
五、展会费用
 
(一)展位费为:标准展位(3米×3米,9平方米)6000元/展位,光地(至少18平方米)700元/平方米。我局将协助企业申请市有关展览扶持资金,具体扶持标准待定。
 
(二)展品运输、仓储、光地特装费等其他费用及企业参展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六、报名要求请有意参展的企业于11月20日前将参展申请表(见附件)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报至广州市外经贸局(外经贸企业协会)。 
 
 
 
广州市外经贸局
 
2014年11月06日
 
(联系人:罗健晋、冯晞,电话:020-88902083、81096236,传真:020-81096339,电邮:gz1215@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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