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易团关于申报第112届广交会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外贸司的通知要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1)已经公布,广州交易团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申请工作现在开始,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3月26日前提交申请资料到交易团。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细则》中最低出口额标准(详见《细则》实施细则附件3)的企业均可申请品牌展位。同一企业申请品牌展位的展区不能多于4个。其中,企业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海关出口额按2009和2010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的平均值计算。
(二)企业应在各展区品牌展位数量上下限范围内申报展位(详见《细则》实施细则附件9)。
(三)品牌参展企业不允许联营。
(四)品牌展位必须特装布展。
(五)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境外注册商标。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26日,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10楼1011室。
三、申报资料内容及排放顺序
(一)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协会会员证。
(五)连续3年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基地或专业市场、参加商务部认定的境外品牌展、电子商务平台或境内外展示中心的证明材料。
(六)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外观专利或版权登记证书,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八)境内外商标注册证。
上述材料分展区进行申报,每展区一套(一式两份,一套上缴大会,一套交易团存底),所有资料为a4纸张大小。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均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是申请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专利权人既非申请企业名称又非法人代表的,请提供其他资料补充说明。
(三)所有证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均需在有效期内,受理中或过期均无效。
(四)企业提供境外注册商标证书,除台湾、香港、澳门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五)专利内容、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应与企业申请的展区有关。
(六)请企业确保填报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品牌展位。根据广州市广交会展位分配原则,凡符合申报品牌展位条件但未申报的企业,对其一般性展位的申请不予支持。
附件: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附件1-品牌展位的展区设置及对应协调管理商(协)会
实施细则附件2-广交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略,详见广州外经贸企业协会网站广交会专栏)
实施细则附件3-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
实施细则附件4-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请表a
实施细则附件4-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请表b
实施细则附件5-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略,详见广州外经贸企业协会网站广交会专栏)
实施细则附件6-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实施细则附件9-各展区品牌展位数量上下限
实施细则附件10-广交会各展区与海关商品税目对应表(略,详见广州外经贸企业协会网站广交会专栏)
实施细则附件10之附表-广交会出口额统计剔除海关商品税目表(略,详见广州外经贸企业协会网站广交会专栏)
2、品牌展位评审相关工作时间表
广州外经贸企业协会网站广交会专栏转载:关于开展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http://www.ccft.org.cn/show.aspx?id=4225&cid=48
联系人:刘海燕、罗健晋、黄崇兴
联系电话:81096339、81083895、81096812。
广州交易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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