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讲座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外经贸厅《关于举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讲座的通知》(粤外经贸发函〔200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派员参加该次讲座,回执请直接发送省外经贸企业协会,并抄送对外贸易发展处(传真020-81097902)。 附件:◇文1◇(右键另存为后打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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