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先试政策

发布日期:2014-07-06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先行先试政策


2013年11月,海关总署正式批准在广州市的南沙保税港区和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十条先行先试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一线放开

1.扩大粤港澳海关之间“绿色关锁”的实施范围,实现粤港澳三地监管结果参考互认、监管数据共享。

2.对境外与园区之间的进出货物原则上不查验。

3.对境外入区货物实施减免滞报金等优惠措施。

(二)二线管住

4.对园区进出口货物,企业可申请实行归类、价格、原产地的预审核制度。

5.支持和促进园区发展小商品采购出口业务,对零担拼柜货物采用“市场采购商品”方式管理,对每票报关所列品种在10种以上且总价值在15万美元以下的,实行简化归类的快捷通关措施。

6.自境内入区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先申报后入区,或先入区后申报。

7.对以拼箱后分拨、配送为目的进入园区的国内采购货物实行入区不退税、出区不征税,仅通过信息化系统实行标示管理。

(三)区内自由

8.取消保税货物进出园区审批,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记账式管理。

9.简化园区内企业开展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业务监管手续,探索实施工单式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四)业务拓展

10.支持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个人通过网购等形式进口的自用合理数量商品按照行邮物品征税。
在海关总署的指导下,上述十条海关监管先行先试措施已在我市全部启动试点,我市在海关监管政策方面享受到更加便利的优惠措施。


二、商业保理试点政策


广州2013年1月1日被商务部授予外商投资商业保理试点城市称号,享受以下政策:

(一)主要试点政策

商业保理,是指提供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性商贸服务。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国际贸易保理、国内贸易保理,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相关咨询服务。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控股或相对控股投资者应该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业绩和经验。

本办法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3、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誉,且近三年没有因违规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

4、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应为货币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外商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5、商业保理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7、商业保理企业承诺聘请2名以上具有金融或相关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向广州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境外投资者中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条件,且已取得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的,由市外经贸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金融办、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报送广东省外经贸厅备案。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境外投资者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其申请由市外经贸局转报商务部审批。

(四)应报送的主要材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除提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定申请材料外还应向广州市外经贸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编制的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制度。

2、至少一名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业绩和经验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3、投资各方(企业法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4、经公证认证的股东承诺书。

承诺内容包括: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违规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记录,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资金来源真实、合法。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不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不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不从事讨债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然人股东还需增加承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

5、拟聘请2名以上具有金融或相关领域管理经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及身份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承诺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从业记录及依法依规管理公司的承诺书。


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政策


广州市于2013年9月24日被海关总署批准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进行电子商务b2c出口、b2b2c保税进口、b2b2c保税出口、b2b出口业务模式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享受以下政策(注:本意见所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我国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的货物出口,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出口,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仍按照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

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

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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