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局关于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168号)有关要求,现就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请各区按照《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附件1)的要求,抓紧组织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做好材料准备和申报工作。
二、开展材料初审工作
各区初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时,应核对相关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进口合同等,其中,非中文版合同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审核该企业是否已按要求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并填写指定的申请表及附件。各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各区负责,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汇总上报的行文中应确认已核上报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原件。
三、有关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请各区于8月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申报材料PDF电子版和各区汇总表的电子版及纸质版统一报至市商务局贸管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2402室),逾期视同无资金需求。
特此通知。
附件:1.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2.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3.2025年申报指南主要变动情况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7月26日
(联系人:姜媛媛,电话:81097467)
附件1
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未被“信用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支持方向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三、支持时间
先进技术和产品类支持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进口的符合《目录》技术及产品。
进口产品应当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海关结关日期查询方式:依次点击“海关总署官方主页”——“互联网+海关”——“我要查(通关流转状态)”,输入报关单号查询。
进口技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口产品不含旧品。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并符合相关参数等条件要求,同时在支持时间内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
(三)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及技术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申报的进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原产地不能为中国。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400万美元。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附1)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口项目的用途及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绩效目标、本企业(单位)近三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还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二)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项目表(附2)。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对于有参数要求的产品,提供的合同中应列明与《目录》对应的产品参数信息。特殊情况下,如合同中无对应产品参数信息,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申报属于“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上述各类中心、实验室等的相关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六、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2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4年6月28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由市商务局在不高于贴息率内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贴息率。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工作要求
(一)材料装订要求。纸质材料及申报材料PDF扫描版需提交一式一份至各区商务部门,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每一页均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封面必须有“申报单位+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的材料不需要加盖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公章。
单家企业同时符合条件申报进口产品和进口技术贴息项目的,需分别独立申报、打印和胶装。
(二)申请表格。申请企业将指南(附1、附2)相关表格纸质版(盖公章)、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扫描版同时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各区先进技术和产品类进口贴息项目汇总表》(附3)《先进技术和产品类进口贴息入库明细表》(附4)和《先进技术和产品类进口贴息银行信息汇总表》(附5),并将企业申报的附1、附2纸质版和电子版、汇总表等材料统一行文上报市商务局。
附: 1. 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
2. 进口贴息项目表
3. 各区进口贴息项目汇总表
4. 进口贴息项目入库明细表
5. 申报企业银行信息汇总表
6. 承诺书
附件2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汇总表
附件3
2025年申报指南变动情况说明
2025年申报指南与往年相比,有几点变动需要提醒企业注意:
一、申报目录变动情况
2025年进口贴息申报采用《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原2019年版目录不再使用。
二、申报条件及贴息资金封顶变动情况
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须不低于400万美元,每家企业贴息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贴息率变动情况
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各市在不高于贴息率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贴息率。
四、鼓励发展重点行业变动情况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下新增了“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行业项目,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上述各类中心、实验室等的相关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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