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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 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7-12 02:40:29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第20次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会会议材料之二汇发[ 2004 ] 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时,除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二、外汇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核准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修订相应的内部业务流程,落实上述操作要求,各级外汇局负责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改进资本项目结汇管理和外债资金汇出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以上各项措施系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外汇局应注意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顺利贯彻执行。?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45天起开始施行。各级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发布时间:2004-5-17)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宣讲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伍辉科长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在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7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6月26日起开始施行)等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国家外汇管理局去年以来在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表明某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基于套利动机可能通过资本项目渠道流入境内,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资本项目结汇规模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结汇资金的使用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范围;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超限额入账和结汇、擅自为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上述政策的出台是对现行外汇和外债管理的微调与细化,其目的是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遏制资本金和外债结汇的短期快速增长,保持货币政策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降低人民币的投放量,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在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结汇方面: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核准手续时,除根据现行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债登记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应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路退回。(二)《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对外债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调整,其主要思路是统一境内中、外资银行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一般国内外汇贷款规定来管理。主要体现在: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汇贷款后,由作为债权人的境内外资银行到外汇局办理定期登记,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以前《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中有关打包放款结汇的相关规定自行失效(汇发[2002]125号);取消还本付息由外汇局逐笔核准,改由债权行直接办理;核准取消对企业在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的限制(即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借款也可以选择在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三、有关政策调整后的主要过渡性安排措施首先,需要明确的几个概念:“书面支付命令”指付款人对银行发出的书面指令(如转帐支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指某外商投资企业历年来所有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对外借款的累计发生额,其中境内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和外债转增资应剔除在外。《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颁布到生效有一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明确了与外汇管理有关的问题。主要包括:关于外债登记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结汇问题:1、从6月26日开始,境内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办理。2、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办理外债登记的外汇贷款合同项下未提款或已提款未使用部分,债务人按现行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按规定办理提款、结汇、还本付息、注销专用账户和外债登记等手续。贷款合同项下资金使用完毕应予以销户。6月26日以前已提款且资金使用完毕的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其还本付息等外汇管理手续也按外债方式管理。3、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已办理外债登记的短期授信额度合同,债务人也可申请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但今年内进入该账户外汇资金的累计发生额(含6月26日以前已进入账户的外汇金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合同规定的可用于借用短期贷款的最高余额。达到后如该授信额度再次使用,应按国内外汇贷款有关规定,另外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存放。 关于担保问题:以境内机构为债务人、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受益人的外汇担保,自6月26日起,境内担保人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在6月26日前已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且担保合同尚未执行完毕的,担保人应自《办法》生效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登记材料退回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并注销对外担保登记,原有担保合同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持不变。外汇担保的履约参照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的相关规定执行。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的相关条款自行失效。关于已核定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指标问题:由于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再视为外债,中资企业用于向境内外资银行办理贸易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短期外债指标也不再适用,因此,2004年外汇局已经核定给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指标作废。附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www.saf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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