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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7-12 02:40:21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第20次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会会议材料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结售汇体制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调高到30%或50%。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二)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三)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四)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核定仍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国统一按上述标准核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三、各分局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的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情况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四、在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逐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比例的同时,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防范外汇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冲击。要进一步完善外汇核销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企业外汇账户资金流动的非现场监管,在利用电子化监管手段对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实现非现场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资金异常情况,加大外汇现场检查力度。?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宣讲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刘锦雄副处长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我国结售汇体制的改革,2004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比例。一、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的背景外汇账户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和结售汇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我国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银行,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1997年,允许部分大型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次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放宽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管理政策,允许所有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户限额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3年进一步调整了部分特殊企业的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上述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但由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的复杂多样,现行账户限额标准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外汇资金运作需要。企业超出账户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结汇,用汇时需要再到银行购汇,不仅增加了结售汇环节,还使企业承担了汇兑手续费和汇率风险,增加了经营成本。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而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国际收支状况良好,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二、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的主要内容《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提高到30%或50%。具体来说,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分档次确定账户的限额标准。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1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核定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2002]87号、汇发[2003]9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通知》实施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国统一按上述标准核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在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逐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比例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特别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账户资金流动的监管,切实防范外汇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冲击。三、广东省贯彻执行《通知》的主要措施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通知》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立即将《通知》转发辖内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粤汇发[2004]21号),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几点要求:(一)对于截至2004年4月30日超过30%或50%核定标准保留外汇收入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应按《通知》规定的标准对账户限额进行重新核定。(二)本次限额的调整全省不搞“一刀切”。外汇局应及时将《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外汇指定银行及各企事业单位,并为有需要的企事业单位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手续。(三)个别情况特殊,账户限额需超过30%或50%的,由各级外汇局逐级上报总局审批。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意义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意义:一是便利企业经营。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减少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收付的环节和手续,降低其财务成本,便利其外汇收支活动,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企业支配外汇资源的自主性增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的变化将更多地体现企业结售汇的意愿,因此,此次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也是我国由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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