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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结转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与原广东海关 结转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

发布日期:2004-04-09 01:25:57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第十九次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会会议材料之二新的《结转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与原广东海关结转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广州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业务科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已于2004年3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正式实施。署令109号在原《广东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基础上,作了多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结转企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网上申报等内容,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署令109号对商品编码的要求更严格,规定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前四位必须一致。2、署令109号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并对收发货单格式和填写规范作了具体规定。3、署令109号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结转申请:(1)不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整改,在整改期内的;(2)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3)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填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4)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此外,在执行署令109号的《通知》中还规定,企业涉嫌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主管海关可根据有关担保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担保金。4、署令109号不再要求企业在办理结转计划报备时提交《手册》复印件,仅递交《申请表》即可。5. 署令109号将广东现行的转出方报备结转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入方必须到转入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的做法变更为20日内向转入地海关报备。6、署令109号对报关期限作出了新的规定。规定企业每批送货后,必须于90日内办理报关手续。而广东现行的办法是在结转计划和手册的有效期内办理报关手续(一般为半年)。7、署令109号对进口与出口的报关时间间隔作出了规定,要求转入企业必须在办理进口报关后第二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出企业,转出企业必须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出口报关手续。8、署令109号规定,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通过网络办理结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程序在开发中,目前暂未实行)。9、署令109号允许同一直属关区内的深加工结转,可由各直属海关参照署令109号的规定简化手续,各自制定操作办法并报总署备案。10、《申请表》的内容和填写规范略有变化。如《申请表》的企业盖章栏删除了“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填表说明(“注”)中不再要求转出企业描述结转货物的特征,提供相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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