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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宣讲提纲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04-09 01:25:43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第十九次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会会议材料之四 一、概述《最低工资规定》是在2004年1月20日,由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布,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属国务院部门规章性质。其依据是《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工作时间、休假等规定。该规定共有十五条和一个附件。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劳动的定义,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及其对象、确定因素、测算方法以及确定的主体、权限、方法、程序和公布方式,规定了使用区域和调整时间、支付标准、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等问题。同时,废止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二、特点总结十年最低工资立法经验,突出以人为本的施政原则,促进解决分配差距悬殊问题。前后两个“最低工资”规定比较,新规定合法性和针对性更强。(一)突出了维权和保障的立法目的。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还需要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按劳取酬的权利,需要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界定。1、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新规定涵括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与原规定仅适用企业相比,受新规定约束的经济组织范围扩大了,对在各类不同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保护就更加全面了。2、最低工资形式多样化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标准和小时标准两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比月标准的分解数高,适用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以补偿其个人社保负担、职业稳定、劳动条件和强度、福利的差异。不再使用“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率”的概念,体现了向劳动力市场中日渐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照顾和倾斜。3、最低工资的组成因数增加了。新规定增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小时标准还包括相应的单位缴费)等因数,并减除了原规定中“劳动生产率”的因数。反映了职工的实际负担情况,体现了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加强了管理力度1、明确了最低工资的确定机制、方法和程序,即:三方协商、二级管理、适时调整、两层公布的规范。2、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职责。首先是告知劳动者最新标准的职责。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天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第二是正确支付工资的职责。规定了支付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特殊津贴、法定福利待遇等收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强调实行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其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3、强化了用人单位违规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对违反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新标准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欠付工资,原规定按0.2-1倍赔偿,而新规定要求按1-5倍给予赔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明确按劳动争议规定处理。(三)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1、在最低工资标准定义中,除保留“法定工作时间”的前提外,增加了“合同依法约定工作时间”的前提,使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可操作性更强。2、明确了提供和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包括:①“法定时间”+“约定时间”内从事的劳动;②各类“带薪休假”期间;③法定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形。加班时间所提供的劳动,属“超正常劳动”。加班时间的劳动报酬,应按劳动法规定以最低工资150%-300%为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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