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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 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0号令) 政策宣传提纲

发布日期:2004-04-09 01:26:02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第十九次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会会议材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0号令)政策宣传提纲广州海关监管处一、本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海关总署对集装箱的管理办法是80年代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83]署货字第699号)),随着运输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海关业务量的增长,现该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海关的监管要求;2000年7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运输工具的监管做了增加和修改。在几个主要大法相继修订的前提下,海关总署监管司从通关作业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对运输工具的监管进行规范,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海关总署监管司于2003年2月拟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业务部门意见,于今年2月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0号令)。二、本政策的内容介绍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讲解本办法的各个定义、海关对集装箱的监管整体要求。其中明确了营运人、承运人、申请人的定义,载货清单(舱单)的监管地位,进一步重申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第二章为集装箱制造核准,明确了集装箱制造工厂必须申请由海关总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并在海关规定的集装箱位置安装批准牌照;第三章为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明确了制造或者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同样应向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中国船级社对制造和改装的集装箱进行实体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书》;第四章为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该章节明确了“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结构”。如箱体特征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海关批准牌照,海关可随时核查;第五章为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投入运营时的具体监管措施;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理和责任。三、新旧监管办法的不同点和区别(新旧条文的对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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