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
(2002年第5号)
宣讲提纲
一、公告的制订
(一)海关估价立法的三个层次
(二)海关估价作业程序
二、公告的内容及依据
(一)价格质疑
法律依据:《审价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询问、了解
(三)价格磋商
法律依据:《审价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估价依据和理由说明(《海关估价告知书》)
法律依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公告附件签章确认
三、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审价办法》)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
2002年 第5号
为规范和统一本关区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价格申报行为和海关审定完税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关区的实际情况,现公告如下:
一、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时,应填写《质疑通知书》(见本公告附件1)并连同《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见本公告附件2)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按要求填写《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并进一步提供有关单证及书面说明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质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现场海关及广州海关关税处在审定完税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通过邮件、传真、面谈等方式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询问了解有关交易情况,以便掌握更多信息,及时、准确地审定完税价格。
三、海关对经审核不能按照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需按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价的,海关可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充分交流所掌握的价格信息,以便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按规定予以配合。
四、海关实施价格磋商应双人作业,事前作好预案,磋商过程中应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见本公告附件3)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提出海关仍需了解的信息和需掌握的资料。
(三)将已记录的《价格磋商记录表》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字认可。
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的,由现场海关负责制发纸质《海关估价告知书》(见本公告附件4)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六、本公告的附件,经营单位经办人填写后,应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或提供经营单位出具的加盖了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并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质疑通知书(样式)
2. 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样式)
3. 价格磋商记录表
4. 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质 疑 通 知 书
编号:
经营单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进口的 号报关单项下进口货物 ,经海关审核申报价格,存在以下问题(可选择一项或以上)致使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尚不能确定:
口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行情;
口2、买卖双方可能有特殊关系、特别安排或特定限制,以及特殊关系、特殊安排、特定限制可能影响成交价格;
口3、海关对报关单证、资料仍存有疑问。
现通知你单位进一步提供以下单证及书面说明资料:
1.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提单、检验检疫证、付汇凭证等单据,如有原厂发票须提供;
2.填写“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
3.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情况、交易各方在成交过程中所充当的角色、付汇情况等;
4.说明申报价格偏低的原因;
5.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你单位须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供上述单证及说明资料,并协助海关进一步了解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信息。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经审核所提供的说明和资料仍无法确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海关将依法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单证章)
被通知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样式)
海关编号:
货物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
品 牌 | 规格型号 | |||||||||||||
买方 | 成交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经营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卖方 | 成交外商 | |||||||||||||
生产厂商 | ||||||||||||||
成交情况 | 合同号 | 签约日期 | □ 买方与卖方的交易是一次性买断; □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某种限制; □ 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存在特殊的安排。 | |||||||||||
单 价 | 进口数量 | |||||||||||||
合同总价 | 合同总量 | |||||||||||||
币 制 | 计量单位 | |||||||||||||
买卖双方的关系 | □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如为另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投资方等); □ 买卖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同一第三方,或同时受第三方领导; □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及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 |||||||||||||
各种费用负担情况 | 费 用 名 称 | 金 额 及币制 | 已包括在 成交价格中 | |||||||||||
1.卖方佣金、经纪费 | □ | |||||||||||||
2.容器和包装费 | □ | |||||||||||||
3.特许权使用费 | □ | |||||||||||||
4.对进口货物转售、处理或使用所得返回卖方部分 | □ | |||||||||||||
5.由买方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和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费用 | □ | |||||||||||||
6.机器设备进口后的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费用 | □ | |||||||||||||
支 付 | 结算方式 | □l/c □t/t □d/p □d/a □其他 | ||||||||||||
预付价款 | 后付价款 |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
申报声明:对本申报单各项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估价有关的其他任何资料或单证,如有不实,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 申报单位盖章: | 海关审核人: 审核日期: |
填报说明
一、《价格申报单》应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每一张《价格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
二、品牌栏应填写进口货物的厂牌、牌名、注册商标等;规格型号栏应根据进口货物的特性,填报其规格、型号、成分、等级以及含量等等。以上品牌、规格型号栏要求填写的项目较多,如果填写空间不够,应选择能反映进口货物特性的主要项目填写。
三、成交单位是指直接与卖方(成交外商,下同)谈判达成交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卖方签订并执行外贸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单位应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成交单位可以同时也是经营单位。
四、在成交情况大栏中,单价应按照合同订明的成交币种填报;进口数量应按照合同订明的计量单位填报本次申报进口的实际数量。合同总价应填报需要价格申报的该项商品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量应填报需要价格申报的该项商品的合同总数量;币制和计量单位应分别按照合同中有关货物实际成交的币种和计量单位填报。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某种限制是指会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实付或应付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制,但是由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实施的限制以及对进口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除外;买卖双方在成交中存在特殊的安排是指影响到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安排,例如:进口货物的价格以买方同时购买规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或取决于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买方购买原材料性货物,需以特定数量的制成品作为价款支付形式等等。以上所称的“买方”均指与卖方谈判达成交易的成交单位。
五、买卖双方的关系是指成交单位与成交外商的关系。
六、在各种费用负担情况大栏中,卖方佣金是指由买方向卖方代理人支付的,作为卖方代理人为贸易的成交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经纪费是指买方向自己委托的或卖方委托的经纪人支付的报酬;容器和包装费是指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且经常一起销售的容器或包装材料的费用及包装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所涉及的商标权费、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版权费等等;由买方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和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费用是指由买方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直接或间接提供,并用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一般包括以下形式:进口货物中包含的材料、零部件和类似货物;在进口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进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中消费的材料;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开发、工艺、设计工作以及计划和规划等。在金额栏,需写明支付金额的币制。
七、在支付大栏中,预付价款是指在卖方交货前,买方向卖方或其指定的某一方预先支付的没有包括在发票价格之中的款项;后付价款是指在卖方交货后,买方需向卖方或其指定的某一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没有包括在发票价格之中的款项。以上所提及的款项,均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折算的款项。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填写在其它栏目中不能说明清楚的问题。
九、申报人签字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授权或代理报关企业授权填报本《价格申报单》的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应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
附件3:
价 格 磋 商 记 录 表
编号:
海关口头告知经营单位相关权利和义务:
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依法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保障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海关依法与你单位进行价格磋商。磋商内容将作记录并作为海关的估价依据。如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单位 经办人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经营单位名称 及地址 | |||||||||||
进口货物 报关单编号 | 进口 货物名称 | 申报进口日期 | |||||||||
磋商地点 | 磋商时间 | ||||||||||
磋商原因 | 经审核,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拟按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价。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 ||||||||||
磋商记录: 海关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记录属实。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海 关 估 价 告 知 书(样式)
经营单位: 估价告知书编号:
进出口口岸 | 海关编号 | 申报日期 |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贸易方式 | |||
规格型号 | 原产地 | ||||
申报单价 | 成交方式 | 数量及 单位 | |||
收发货单位 | 合同协议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 (第xx条第xx款) 的规定,海关不予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同时根据《审价办法》 (第xx条第xx款) 的规定,对所进(出)口货物按 (单价金额) 进行估价。如有异议,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海关或海关总署)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单证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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