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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新法规政策简介(第二部分)

发布日期:2003-09-27 09:05: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3年第45号 一、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模式改革 从世界范围看,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主要有封闭式监管模式、先征后退模式、担保监管模式、开放式监管模式等。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为基础的“遍地开花”式监管模式。 从1997年起,全国海关按照总署的要求和部署,针对加工贸易的发展变化,从各地实际出发,努力探索建立新型的、能够适应现代物流要求以及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模式,力求实现“既严密监管又高效运作”的目的。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海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思想,开展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试点工作,有效加强了海关监管,大大简化了手续,解决了企业尤其是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的“全球营销、快速交货、产品个性化、零库存管理”的要求,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通关速度,增加了它们在华的投资信心,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据初步统计,到今年5月底,全国海关已对306家加工贸易企业实现计算机联网监管(不包括出口加工区联网企业),其中广东229家,江苏47家,北京19家,上海8家,天津3家。另外,目前正在完成联网准备工作,预计近期内将会实现联网监管的企业还有48家。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试点“代表着中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方向”。 二、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特点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数据。特点主要有: (一)改合同为单元的管理为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 (二)以企业电子底账取代纸制手册管理。海关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实行电子帐册管理,取消逐合同备案。 (三)以一定时间段的核销取代单一合同的核销。避免手册间串料和串手册进出口货物的发生。在最大周转量控制基础上便利快捷地实现进出口通关,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 (四)改对具体合同去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海关备案为对企业年度生产能力的审批和备案。实现联网监管后,外经贸部门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取消合同审批,只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五)以网上备案和办理进口报关替代现行的人工输机办理手续,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六)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联网监管资格审批 (一)条件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2、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3、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4、海关实行a类管理; 5、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申请程序 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四、通关程序 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管理。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联网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围内。海关凭电子底帐、身份认证卡及其他有关单证,接受联网企业申报。 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货物,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确定的核销周期计算。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海关将电子帐册余料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对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海关应对核销结果进行确认,将核销结论反馈联网企业。 五、联网企业内销集中办理补税手续有关规定 (一)适用对象为联网企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起始时间为2003年9月1日。 (二)对于已经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经联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海关同意,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三)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结所有的内销补税手续。集中补税时要按规定征收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核销周期计算,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上一核销周期核销日的次日(实施联网监管后从未核销的,为联网后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补征税款之日。 (四)申请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应相应修改其《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其经济责任总担保中应包括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相关内容。 (五)未提出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申请的,以及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联网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先补税后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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