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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若干 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宣讲提纲

发布日期:2003-12-19 07:50:56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第十七次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会会议材料之一关于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宣讲提纲一、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国税八项,地税一项)(一)企业列文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二)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的后续管理3(四)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3(五)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六)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的后续管理;(七)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八)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的后续管理;(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的后续管理。(地税)二、所取消审批项目的原有关规定(一)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的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二)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期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日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四)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审批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五)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3顷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倡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的审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净收益数额较大,企业当期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七)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再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八)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319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仍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应作为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平均分五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法120033127号)主要内容讲解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己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通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并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一)取消企业列文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取消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的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取消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取消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审批后,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坏账难备。对信贷、租赁行业队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  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t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三)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后,对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做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五)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凡符合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1、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2、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六)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后,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七)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后,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  加计扣除。(八)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的后续管理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推的审批后,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处        二oo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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