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退税政策
一、出口退税机关将在电子审核中对2003年8月1日后开出的增值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加审“销货发票号码”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 995号)的要求,供货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在“销货发票号码”栏,必须将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共18位)完整录入;有多张专用发票需录入的,每张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共18位)之间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各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对2003年8月1日后开出的专用发票,必须按上述录入规定将“销货发票号码”项全部内容录入(发票左上角与右上角的号码不间断录入)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二、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办理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 995号)的要求,各出口企业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办理出口退税。三、生产企业2003年1月1日后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对生产企业外购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的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企业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时必须向退税部门提供增值税(出口专用)缴款书。(欲详细了解有关生产型出口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规定,请参阅国税网“服务指南―出口退税―退税业务专题--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和出口退免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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