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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策中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03-09-27 09:01:52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一、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料的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需按粤国税发[2003]35号文的要求办理,如报送《xx出口(供货)企业有关情况的报告》,需经主管征税机关严格核查后登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先核后报),经退税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后方可退税(先查后退)。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收购发票开具及使用未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要齐全,需按照国税函[2002]1170号文界定自产与非自产、视同自产的行为、按照粤国税发[2002]339号、穗国税函[2003]9号等文的精神,报送出口专用缴款书,其填开的数量要与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数量匹配。 三、进料加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开具免税证明;间接出口业务的进料分摊前应将海关补税料件金额剔除;免税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延期,要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委托进口免税料件要取得代理证明。 四、超6个月备案期的报关单要征税。 五、出口专用发票要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开具及使用。 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销售额申报要及时(报关单出口日期以结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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