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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实施防治非典疫情税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7-22 02:09:22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第十六次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会会议材料之四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穗国税发正2003)154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防治非典疫情税收措施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85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必须切实贯彻“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经济发展”的精神,坚决、迅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在“非典”期间因经营困难而申请暂停营业的纳税人,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在停业期间可按规定暂停缴纳各种国税税款。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捐赠用于防治“非典”事业的现金和实物,可凭上述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由财政机关监制的《赞助捐赠筹资专用收据》,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的防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对防治“非典”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如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为防治“非典”由单位购置使用和实际发放给个人的防治“非典”药品、用品(不包括现金)所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五、涉外企业为防治“非典”所购买的防治“非典”设备、消毒用品、药品和为职工支付治疗“非典”的医药费支出,不限于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14%的比例,可一次性在当年度所得税前扣除。六、从2003年2月1日起,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以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商业贸易、娱乐、餐饮、旅店、旅游、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的企业,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经管企业受“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在50%幅度内适当调减核定的月不开发票营业额。七、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定申报纳税期延长g5 2003年5月30日,个别纳税企业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进一步延期。八、对受“非典”影响致使经营状况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继续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从5月份起可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定额重新进行核定,合理调整营业额(具体操作按调整定额的规程和要求办理)。九、全面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对于个体工商业户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标准,广东省国税局将根据全省各市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对下岗失业人员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8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50元一律提高到200元。对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临时在集贸市场销售货物每次(日)不超过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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