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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防治非典疫情税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7-11 02:48:32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第十六次广州市法规政策说明会会议材料之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粤国税发(2003)85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充分发挥税收在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中的职能作用,减缓“非典”疫情对我省经济的负面影响,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实施以下10项措施:一、全面调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对全省按月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00元调高到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调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现行50元提高到对全省下岗失业人员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8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50元一律提高到200元。对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临时在集贸市场销售货物每次(日)不超过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二、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三、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非营利性组织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四、经企业(指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卫生等有关部门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为研究抗“非典”药品、用品等发生有关费用可作为技术开发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费用在2003年1月至12月发生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五、进一步加快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及时退税给企业。特别是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企业币资金周转非常困难以致影响企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给予优先办理退税,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六、对遭受“非典” 严重影响而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在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延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企业所得税。七、将全省纳税人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个别纳税人因“非典”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酌情进一步延期。200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顺延到6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认证。八、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准予延长的,可相应地适当延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九、在今年上半年内,适当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环节的验旧供新程序,可在纳税人已核定的月用票量限额内酌情增加每次购票数量,以减少纳税人月购票次数。十、提供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邮寄申报、电话语音申报、网上申报、储税划缴等纳税申报方式,妥善安排所辖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分期分批进行报税、认证,合理分流纳税人。全省国税部门务必按照“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的精神,坚决、迅速贯彻落实好上述10项措施,为我省防治“非典”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广东省国际税务局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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