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5 17:18:06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广州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推动新发展阶段商务高质量发展,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广州市商务局修订印发了《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7年7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6号),2018年8月市商务局修订印发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8〕4号),有效期已届满。

  为确保政策延续性、稳定性,经市商务局申请,市政府同意延续设立“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在原《办法》基础上,结合中央、省和市财政改革要求,市商务局修订印发了《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条文解读

  新的《办法》包括总则、支持重点、条件和方式、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附则等6章,共2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了保留市级审批权限和下放审批权限资金管理要求。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市、区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以及申报人、用款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单位职责,体现了管理人与相对人共同负责、相对人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二)支持重点、条件和方式。根据新阶段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我市商务领域面临重点任务,重新梳理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每项资金应有政策依据,制定的政策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不能获得支持。支持方式可采取补助、奖励、贴息、风险补偿及其它。

  (三)项目管理。按照申请和评审方式不同,本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免申即享”和“申报”两种方式。在项目申报环节,按照政策兑现“集成服务”要求,明确了通过市(区)政务服务大厅线上申报或递交申请资料;在评审环节,按审批权限实现市、区分层级评审;进一步细化了项目公示、提前储备项目、资金拨付、会计核算、项目完成与验收、项目终止、撤销与变更等程序性要求。

  (四)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强调了目标、监控、评价到成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实行全面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档案要求,完善了主管部门日常检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体系。对申报、用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本办法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和主要差异

  一是鉴于中央、省级财政原则上将商务领域专项资金向市县或用款单位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对纳入广州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在设立环节设置市级审批权限和下放区审批权限类型。

  三是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调整商务、财政部门职责,同时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了审计、申报人、用款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单位职责。

  四是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穗府〔2021〕7号)《广州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广州市商务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等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市财政推广“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聚焦商务领域“十四五”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重新梳理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是按照“政策兑现”集成服务要求,对原第(四)项修改为进行线上申报并递交申请资料。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二十条关于“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规定,在原《办法》按“申报制”分配基础上,增加并优先采用“免申即享”分配方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