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解读

发布日期:2017-08-01 16:00:00 来源:本网 字号: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下简称《规定》)和《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下简称《标准》)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于2017年3月印发。作为起草部门,广州市商务委对《规定》和《标准》出台的目的和必要性、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修订说明解读如下:

一、 目的和必要性

2015年12月根据《商务部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5〕499号)的精神,广州市被列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将拍卖、典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业特许经营、零售商公平交易等领域纳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为规范我市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委认真梳理本单位执行的商务行政执法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事项,并结合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对商务行政执法案件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分、量化,起草了《广州市商务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商务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委根据目前商务执法实际工作需要,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于2017年3月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二、法律依据

与《规定》、《标准》规范内容相近的上位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标准》在执法主体、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等级划分等各方面均不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形。

三、适用范围

《规定》、《标准》适用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广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坚持三个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明确商务行政处罚的幅度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设定罚款处罚数额的计算公式,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所适用的情形等等,共有十九条款规定。

《标准》对我市商务部门管辖的十七项商务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分、量化,处罚等级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档,不同的违法情节相应设置不同的处罚基准。十七项商务行政执法案件包括:(一)食盐;(二)商业特许经营;(三)零售商促销;(四)零供关系;(五)美容美发业;(六)洗染业;(七)再生资源回收;(八)典当;(九)单用途商业单用途预付卡;(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十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十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十三)家庭服务业;(十四)餐饮业经营管理;(十五)家电维修服务;(十六)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十七)国际货运代理。

五、实施、修订说明

《规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或商务执法职责权限出现调整变更,将适时依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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