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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01 18:54:23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广州市投发委办研究起草了《广州市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批)》(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要求,现就《若干措施》出台的工作背景、主要内容、主要亮点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根据2024年广州市招商体制机制改革部署的“四个一”中“完善一组举措”的任务,借鉴佛山、苏州、深圳、上海等地先进做法,重点吸纳前期收集到的企业诉求,提出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鉴于促进企业投资发展工作为长期性持续优化提升的工作,本文件为第一批措施,后续还会持续推出其他批次措施。

  主要起草过程包括:(1)2024年9-12月进行多方调研,并借鉴佛山、上海、苏州、深圳等地做法,形成政策初稿;(2)2025年12月就关键核心条款与市规自、工信、科技及相关区进行座谈;(3)2025年1月征求19个单位意见,2025年2月就核心条款再次征求市规自、财政及海珠区、花都区意见;(4)2025年3月送市市场监管局作公平性审核、送市商务局作合法性审核,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7天;(5)2025年3月报市政府审议。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10条条款。

  第一条为推行“拿地即动工”模式。提出按照土地成熟度及企业预期,合理推荐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向企业供应摘地后3个月内不具备动工条件的用地。同时借鉴苏州“拿地即动工”的做法,提倡在确定给项目用地后(一般为通过区级的用地领导小组会议),企业自愿诚信,与政府协同推进,并且承担有可能最终拿不到地块的风险的前提下,政府可将各项审批流程前置。用地招拍挂结束即可向企业发放施工证,真正做到“拿地即动工”。

  第二条为降低用地取得成本。提出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首期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同时,全面推行各区按园区或片区开展储备地块土地取得成本统筹核算,逐步取消按出让地块单独核算土地取得成本。

  第三条为明确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标准。提出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有条件续期”制度。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同时,借鉴上海等的做法,本条款提出,续期时地价原则上结合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续期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

  第四条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供给。主要是针对前期已出让的商业或商务兼容商业用地,允许业主方在明确产业类型、经济贡献、自愿补缴相应地价并与当地区政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自持物业比例、商业面积比例及销售要求。本条款旨在顺应市场变化,激发民营资本投资活力,在防范化解风险的同时助力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为优化要素资源供应。提出供电、供气、供水、排水等方面的支持措施。

  第六条为减轻企业履约负担。提出对新引进工业用地项目,不再将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承诺作为收回用地、惩戒及企业失信的依据。将工业用地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改为投资服务评估协议,增强服务属性,适当降低评估年限,减少评估频次。需重点说明的是,各区仍按照国家集约节约用地规定及省关于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要求,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退出机制、股权变更约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企业相关的承诺数据作为评估数据监测数据。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提出、谁评估”的原则对约定事项实施动态评估,实行周期管理。

  第七条为推动增资扩产提容提效。主要借鉴黄埔区等经验,进一步简化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程序。

  第八条为简化项目施工报建事项。借鉴佛山做法,精简项目施工报建事项。不对工业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新能源应用比例、公共设施配建等作强制性要求。

  第九条为提供免费方便政务服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区依法依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放线测量、地形图和管线测量、联合测绘、施工图审查等免费服务。简化各类惠企政策申请流程和资料,推动更多政策实现“免申即享”。

  第十条为合规处理存量项目协议。借鉴江西省及深圳等等经验,提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理存量政策及合同协议,防止以规范招商引资为由不依法依规诚信执行存量政策或不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对2024年7月31日(含)前签订的招商合同协议及出台的政策,经政策合规性审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履约兑现过渡期。 

  三、《若干措施》的特色亮点

  一是主要面向企业端,是专门针对企业投资发展而出台的政策,在行文上简洁明了。

  二是聚焦企业感受,所提措施均为实务性条款,是当前马上能解决痛点难点问题的条款,突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主要为制度性改革条款,不含扶持金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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