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3-15 16:31:32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广州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


  市商务局起草了《广州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已开发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口规字〔2020〕1号)第三十一条“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口岸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要求,结合广州港口岸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目标及任务

  为规范广州港口岸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工作,提高港口口岸业务行政服务效能,促进广州开放型经济的稳步发展,《实施细则》主要从依据原则,申请与受理,验收与启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明确具体规范操作。

  三、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5章、3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条至七条):总则。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审批主体及相关部门的权责。

  第二章(第八条至十三条):申请与受理。规定了项目申请受理的主体、申请受理的程序、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初审和受理的时限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第十四条至二十条):验收与启用。规定了项目验收主体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内容与程序、验收及协调工作内容与程序,以及批准决定的时限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九条):管理与监督。规定了口岸主管部门、口岸各查验单位及有关部门、项目经营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求,同时对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形、应当予以暂停运作或关闭情形做出界定,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理做出规定。

  第五章(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附则。规定了将经确认继续保留运作的原水运二类口岸在其开放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及其扩建、搬迁、调整功能涉及的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等日常管理中的具体业务纳入《实施细则》规范管理,以及有效期限。

  四、重点内容解释

  《实施细则》中的“广州港口岸”涵盖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口口岸码头、泊位和位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广州港新沙码头(一期、二期),以及广州港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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