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广州市商务局修订印发。作为起草部门,广州市商务局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条文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局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穗办电【2019】7号)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3号)进行了修订,由市商务局印发实施。
二、主要条文解读
(一)主要条文的解读
《办法》共分为四章,11条。具体如下:
1.第1-3条。明确了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的目的、依据、定义和认定机构。
2.申报和认定(第4-7条)。明确了申报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条件、认定程序以及所需的申报材料。主要内容是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推荐,报领导小组审定。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3.管理和监督(第8-10条)。规定了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管理监督制度等。主要内容是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指导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对弄虚作假获取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称号的,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活动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称号,并且停止其申报资格。其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4.附则(第11条)。规定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修订后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1.《办法》明确了我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申报和认定、管理监督制度。
2.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原因,牵头部门由市商务委修改为市商务主管部门。二是明确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按照《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规定组织企业填报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不再要求企业定期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服务贸易数据。三是改进对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方式,取消每年度的检查考核。
三、办法贯彻实施
该《办法》实施后将积极促进我市服务贸易高端要素集聚发展,有利于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我市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