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台港澳司负责人解读《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6月21日,《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上海签署。为了让公众和企业更好地了解《协议》,商务部台港澳司负责人就《协议》的内容、特点、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全文如下:
问:《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协议》包含文本和2个附件。文本包括序言和4章24条,4章为:总则、义务与规范、具体承诺、其他条款;24条为:目标、定义、范围、公平待遇、讯息公开与提供、管理规范、商业行为、紧急情况的磋商、支付和转移、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例外、合作、市场开放、其他承诺、具体承诺表、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承诺表的修改、联系机制、审议、争端解决、文书格式、附件、修正、生效;2个附件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问:根据《协议》,双方各有哪些开放承诺?
答:根据《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双方开放承诺共144条,涉及100多个服务行业,范围涵盖了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其中大陆方面开放承诺80条(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65条,金融领域15条),是在大陆加入wto承诺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台湾方面开放承诺64条(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55条,金融领域9条),是在台湾开放陆资入岛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
问:与其它类似经贸协议相比,该《协议》有何独特之处?
答:一是开放水平高、涵盖面广。双方开放承诺共144条,涉及100多个服务行业。其中,大陆在加入wto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台开放,一次性作出80条开放承诺,在大陆已签署的类似协议中并不多见。
二是突出两岸特色。其一,双方着眼于两岸服务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就同步推进正常化和自由化作出合理安排。其二,大陆充分理解台湾经济和社会现状,未要求台湾对大陆开放专业领域,展现了大陆最大的诚意和善意。
三是利用现有机制,持续推进相互开放。2011年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合会)第一次例会成立了服务贸易工作小组。两年多来,在经合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的努力下,双方积极推进《协议》商谈,并成功签署《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未来双方可根据需求,继续通过服务贸易工作小组持续推进两岸相互开放,不断提升两岸服务业整体水平。
问:该《协议》的签署,对两岸服务贸易发展和合作有何意义?
答:第一,为两岸之间最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下放审批权限及为市场准入提供便利等等。《协议》还规定双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这些都为两岸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有助于加速两岸服务业融合、互补,共同提升两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台湾,2012年服务业占其gdp的比重约72%,就业人口比重也长期保持近60%,是台湾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在大陆,2012年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约45%,“十二五”规划已将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服务业发展空间广阔。《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相互开放市场,大陆拥有广阔的市场资源,台湾拥有先进的服务管理水平,两岸服务业的相互开放有利于优势互补、共享商机,共同提升国际竞争力,是一件互利双赢的好事。
第三,有助于扩大两岸民众的受惠面。从ecfa早期收获实施情况判断,《协议》不仅有利于两岸业者受益,也有助于民众享受更多便利优质的服务。ecfa早期收获优惠措施仅涉及20个服务行业,但自2010年10月实施以来,台湾已有226家企业或机构受惠,大陆也有82个赴台投资案件获得批准。《协议》将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开放市场,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大程度的优惠和便利,无疑将进一步扩大两岸民众的受惠面,增进两岸同胞福祉。
问:《协议》的开放承诺何时实施?下一步是否签署补充协议,进一步开放市场?
答:根据《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协议》所列市场开放承诺将在《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商务部将会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服务贸易领域宽、涉及面广的特性决定了其开放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根据《协议》文本第十六条规定,未来双方可视需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问:《协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协议》规定,经合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将负责处理《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包括负责协调和解决《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011年1月,经合会在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框架下正式成立,负责ecfa的执行和磋商,以及与ecfa有关的其他事项。同年2月经合会召开第一次例会,会上成立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争端解决、产业合作、海关合作6个工作小组,并正式启动ecfa后续协议的商谈工作。经合会迄今已召开了4次例会,推动了两岸投保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的成功签署,推进货物贸易、争端解决协议商谈工作有序进行,督促ecfa早期收获计划有效落实并不断扩大执行成效。
问:对《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如何处理?
答:目前,双方正就ecfa及其后续协议,包括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磋商。在该争端解决协议达成并生效之前,对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提交经合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问:什么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为什么要办理“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如何办理?
答:“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实际上就是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证书”,是为了防止第三方搭便车,对服务提供者资质进行审查的规定,是服务贸易通行规则之一。根据协议附件二规定,凡是计划利用ecfa开放承诺中超出入世承诺水平的优惠措施,到对方设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都必须先申请办理“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举例说明,如果一家大陆企业计划利用某一ecfa优惠措施到台湾投资,设立商业机构,该优惠措施超出了台湾入世承诺水平,则这家大陆企业需要向大陆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具体申请部门和申请流程将另行公布。
问:《协议》实施后,是否影响ecfa服务贸易早期收获的继续实施?
答:不会影响。《协议》是在ecfa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协议》文本中关于两岸服务贸易的相关规范同样适用于ecfa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开放措施。另外,根据ecfa规定,《协议》生效后,ecfa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将终止适用,ecfa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开放措施将一并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问:《协议》文本第十七条提到“承诺表的修改”,是否意味着承诺表具有不确定性?
答:不是。首先,修改承诺的时间须在该承诺实施三年以后;其次,对于低于承诺方入世承诺水平的承诺只能朝更加开放的方向修改,不得撤销,也不受三年实施时间的限制;再次,修改承诺之前必须履行通知程序、补偿性调整磋商程序等,这就意味着承诺表的修改或撤销不具有随意性。
问:《协议》中的服务提供者能否受到《两岸投保协议》对投资者的保护?
答:依据《两岸投保协议》规定,其保护对象是两岸投资者及其投资,不论是在农业、制造业还是在服务业领域,只要是以wto规定的服务提供模式中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的,其本质上均属投资范畴,此类服务提供者均可援引《两岸投保协议》的相关规定获得保护。
问:如何理解《协议》文本中关于资格要求、资格程序等不能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的规定?
答:为了规范行业管理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服务行业,两岸均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程序要求,如建筑、医疗、会计、金融等行业。按照《协议》规定,这意味着双方关于资格要求、资格程序的标准和规定必须公开、客观、透明、合理。审批部门不能以申请者无法负担的资格要求或资格程序作为不予批准的理由。
(来源:2013年6月25日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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