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08-02 16:00:00 来源:本网 字号: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1号,下称《办法》)已于2017年1月印发。作为起草部门,广州市商务委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条文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6年9月,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将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等5个市场纳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将不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外贸增长,而且将在推进外贸新业态试点工作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按照商务部发文(商贸函[2016]725号)第四条管理政策第二点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需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为做好我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特制定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办法。该《办法》先后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廉洁性评估等环节,最后由市商务委印发实施。

二、主要条文解读与创新

(一)条文解读

1.前两条是制定《办法》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2.第三条说明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办理的对象和机构。

3.第四条为备案登记的条件。

4.第五、六条为备案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变更程序。

5.第七、八条为备案登记的有效期、更新备案及自动失效情况。

6.第九条提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买卖《认定表》。

7.第十条提出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参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并为各方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8.第十一条是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二)主要创新

1.降低准入门槛。各类外贸经营主体仅需已办理商事注册登记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向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2.明确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程序、材料和审批时间。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认定手续,并在《认定表》上加盖印章。

3.明确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变更的办理流程。

4.明确了市场采购经营者《认定表》失效机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被撤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认定表》自动失效。

5.提出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各方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三、贯彻落实

(一)广州市商务委与市场采购集聚区所在地区属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按照《办法》要求,依托广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建立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的工作程序。

(二)市场采购贸易作为一种新业态,将带动广州市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推动我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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