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作为起草部门,广州市商务委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条文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38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要求,认定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是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同意广州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要求“确定一批重点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建设若干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精神,结合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实际,加快建设服务贸易园区,推动服务贸易高端要素集聚发展,制定《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该《办法》先后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廉洁性评估和市法制办审核等环节,最后由市商务委印发实施。
二、主要条文解读及创新
(一)主要条文的解读
《办法》共分为四章,14条。具体如下:
1.总则(前四条)。明确了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的目的、依据、定义和认定机构以及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2.申报和认定(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申报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条件、认定程序以及所需的申报材料。主要内容是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由市商务委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推荐,报领导小组审定。对经认定的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由市商务委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3.管理和考核(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管理、年度考核制度等。主要内容是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商务委每年第四季度发布考核通知。考核以会议答辩、材料审核方式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的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在市服务贸易资金中给予支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园区,撤销其称号。对弄虚作假获取示范区或示范基地称号的,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活动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示范区或示范基地称号,并且 5 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4.附则(第十四条)。规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特点和创新之处
1.《办法》明确了我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认定、管理和考核。
2. 《办法》规定的内容切合实际,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同时借鉴了《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内容,结合服务贸易实际修订出台。
三、办法贯彻实施
该《办法》实施后将积极促进我市服务贸易高端要素集聚发展,有利于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我市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
按照相关规定对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在市服务贸易资金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的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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